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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同等待遇的议案
问题内容:

近年来,我区加强了农村农民医疗保障工作,在原有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又推出了门诊费报销制度,切实解决了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然而,由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和农村农民合作医疗政策不同,城镇居民筹资标准明显比农民高,18岁以下80人·年,1860480人·年,60岁以上500人·年。而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是340人·年,并且区、镇财政给予了17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负担。相比之下,不但城镇居民筹资标准过高,而且没有门诊费报销,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提议区政府从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角度考虑,实行全区城镇和农村医疗报销制度同等待遇。

 

 

问题答复:

梁执好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31号《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同等待遇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依据广州市居民医保办法的筹资标准确定的,不同类别的参保人员实行差别费率。据2009社保年度(即:20097月至20106月)的参保情况统计,我区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322元(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金额),并为参保人提供了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报销目录较广。我区居民医保完全执行省市医保报销目录,包括1027西药品种、823中成药品种和47个民族药品种,合计1897种。二是统筹报销比例较高。根据我区居民医保政策的规定: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的住院费用(不含自费费用和起付标准)统筹报销比例是: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报销比例是: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三是对大病、重病的保障能力较强。我区居民医保对恶性肿瘤、关节置换术、开颅手术、心脏搭桥或心脏支架植入、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及脊椎矫形手术等一些费用较高的疾病没有作出单次住院报销额度的限制,为参保人提供了较高的保障。此外,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家庭病床和急诊留观等作为门诊特定项目报销,并将糖尿病、冠心病等10种门诊慢性病纳入了门诊报销范围。让患有大病、重病及长期慢性病的参保人获得较好的门诊医疗保障,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2010年社保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前提下,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非从业居民的财政资助金额提高到每年每人200元,并将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即2010社保年度封顶线为136095元,比2009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提高了7万多元,大幅提升了参保待遇水平。

二、关于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目前,我区的居民医保在解决了大病保障的基础上,还解决了部分常见、多发的慢性病的门诊待遇。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分步实施的工作部署,我区将于明年3月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及启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届时,我区将在不增加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增设普通门诊医保待遇,解决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问题

因目前我区已经纳入广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划,有关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需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推进实施。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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