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议案(建议)提案处理 > 2010年 > 2010年议案(建议)

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再次放宽早期街道生产组人员补购社保政策的建议
问题内容:

内容:由于早期街道生产组管理不够完善,特别是对所属生产组人员的资料、档案保管做得不好,加上因关、停、并、转和搬迁等原因,致使有一少部分生产组人员的个人档案被单位遗失,造成该部分人员至今仍无法补购社保、医保。时至今日,这部份人都有5060岁了,人到晚年都希望有个保障,而且档案遗失是单位过失,故此这些人员怨声再道,不断提出诉求,希望政府能放宽政策,让他们能补购社保和医保。事实上,这些被遗失档案的人员,也是极其冤枉,一是看到曾经与自己共事的同事能买到社保医保;二是因单位过失而要个人承担责任(不能购买社保医保)。这部门人员曾多次向上反映,但最终因政策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每当这些人追讨责任时,过去的领导也难以面对。

但问题始终是问题,回避不是最好办法,希望政府能体率民情,以人为本,对这部份人员能再次放宽补办社保医保的政策。建议由原单位的负责人作遗失档案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原单位同事2人以上(现已补买社保、医保的同事)作证人,再到原所辖的居委(管理区)盖章证明,证实确有其人其事,原负责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签名愿负法律责任等证明材料,让其补买社保医保,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

问题答复:

张拱平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9号《关于再次放宽早期街道生产组人员补购社保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现时实施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依据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意见》(穗劳社养〔20046号),该意见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界线作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属于应该参保而没有参保的情况,应当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进行补缴,补缴的时间根据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我市实施各类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为限进行补缴。我区已从20097月起实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因此对于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我们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于建议再次放宽街道生产组人员补缴社保政策,以及早期街道生产组人员因档案遗失导致不能补缴的问题,我局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按照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办〔20097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广州市户籍满10年且目前是番禺区城镇居民户籍,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早期街道生产组人员,可参加我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

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