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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制定《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问题内容:

内容:

案由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已于201018颁布的于201031是施行,该令对我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起有重大的意义。该办法实施对我区闲置土地管理起很大作用,该令对土地业主一年内不能动工提出了一些处理条文,但对如何界定“一年内不能动工”没有提出客观明确标准,从而使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偏叵。众所周知,按现时的土地开发办理审批程序计算,土地开发建设在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还经环保、规划、消防、建设等等多个管理部门的审批,行政审批所需的时间基本上1-2年方可审批完成。一般情况下到建设项目许可证的发放都在1年以上。在业主审报审批过程中,大部分是正常办理,有部分则只在审查中的一些不规范方法及错漏因而导致拖延,而本方法中对由于政府部门审批占用的时间和企业本身设计调整的过程而造成报批时间的延长未制定出相应的约束处置方法,并按现时的规定对闲置土地作出简单的1年内未施工的认定,对企业进行罚款,并对企业通过土地抵押贷款进行控制,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建议

将上述情况纳入实施细则考虑范围,建议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操作标准,综合各种情况制定客观标准,区分闲置土地与开发办理中土地的界限,以便更好的实施23号令。

 

问题答复:

李兆珠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08号《关于制定〈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公布实施情况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091215市政府第13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18公布,自201031日起施行。今年31日起我区已根据该《办法》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二﹑闲置期限的确定

建议中提到《办法》没有对“1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提出明确

 

标准的问题,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过程中,主要根据第六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的规定来确定用地是否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如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按规定期限审批的,延迟的期限予以扣除;同理,如因不可抗力﹑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也将予以扣除。

三﹑我区闲置土地调处的有关情况

按照《办法》的规定,我区闲置土地处置的权限在市国土房管局。受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区国土房管分局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进行查处,核发的文件均加盖市国土房管局的印章。

对涉嫌闲置用地的,我局核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对用地进行闲置土地调查。经查证属于闲置土地的,如用地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单位具备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等条件的,可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后给予延长开发期限一年处理;情况复杂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如涉及收回(含有偿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需报市国土房管局及市政府审批并作出处置决定。

鉴于目前市国土房管局正制定闲置土地处理相关实施细则,我区暂时无需制定《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闲置土地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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