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制定《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内容: 案由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已于 建议 将上述情况纳入实施细则考虑范围,建议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操作标准,综合各种情况制定客观标准,区分闲置土地与开发办理中土地的界限,以便更好的实施23号令。 |
问题答复: | 李兆珠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08号《关于制定〈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公布实施情况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 二﹑闲置期限的确定 建议中提到《办法》没有对“1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提出明确 标准的问题,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过程中,主要根据第六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的规定来确定用地是否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如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按规定期限审批的,延迟的期限予以扣除;同理,如因不可抗力﹑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也将予以扣除。 三﹑我区闲置土地调处的有关情况 按照《办法》的规定,我区闲置土地处置的权限在市国土房管局。受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区国土房管分局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进行查处,核发的文件均加盖市国土房管局的印章。 对涉嫌闲置用地的,我局核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对用地进行闲置土地调查。经查证属于闲置土地的,如用地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单位具备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等条件的,可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后给予延长开发期限一年处理;情况复杂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如涉及收回(含有偿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则需报市国土房管局及市政府审批并作出处置决定。 鉴于目前市国土房管局正制定闲置土地处理相关实施细则,我区暂时无需制定《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闲置土地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