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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加大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转移补偿力度的建议
问题内容:

自我区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予补偿的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水源保护区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水源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因限制了上述区域的工商业进入,缺少了工商业经济,以致制约了总体发展的速度。如东涌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剔除重叠部分)68680.38亩,一定程度上担负着我区农田和水源保护的重担,为其它地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资源配置(规划用地和建设用地规模),而牺牲了宝贵的发展机会。由于农民种植农作物除了自己获得部分收益外,更大的效益是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丰富城市人民的菜篮子作出了贡献,保证了社会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而且因为农田和水源保护区限制,当地农民和村集体失去了获得更多发展和增加收入的机会,使提高农民和村集体的收入水平受到制约,也使当地村集体难以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改变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种为全局的发展而使局部的利益牺牲理应得到更合理的补偿。虽然区政府在这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远不能弥补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因规划用地等发展资源控制、限制开发和未能获得同等发展机会所带来的利益损失。

 

  法:

实现利益均衡,发展成果社会共享。通过提高补偿标准让保护地区的村集体和农民得到合理的利益转移,提高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体和群众的积极性,建议将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每亩补偿标准提高到600/亩。

建议对全区各镇街的农田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理清底数,按均衡负担的原则进行利益平衡。使占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比例高的镇街向比例低的地方实行利益转移,实行发展成果的均衡共享。

问题答复:

你们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六次会议第42号“关于加大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转移补偿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番发〔20091号)的精神,为加强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立保护区利益补偿机制,我区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利益补偿实施办法》,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不重复的补偿。现已发放2009年补偿资金326156.93元。

2011228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签发了《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补贴,规定我区的补贴标准为350//年(穗国房字2011173),比我区原补偿标准100//年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草拟相关实施细则,待报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将配合做好资金安排落实工作。今后,番禺区政府将视财政状况逐步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补偿力度。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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