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基本住房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番府办[2010]50号文,印发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实施后,确实对化龙镇的相关困难群众帮助很大,但在具体实施中亦存在申请危破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甚至不愿申报现象等问题,影响这一良好惠民措施的有效落实,据初步调查化龙镇有189户低保户,其中30户住在危破房或无房,但仅得3户提出申请。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资助的钱不多,文件中建房审批标准:重建住房按15平方/人,参照我区当前平均约每平方米950元建造价标准,按照上下浮动30%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实际建房远远不够的,此外还要接水、接电等费用;二是由于家庭困难,平时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自有资金,所以自付部分难以落实;三是由于土地政策的调整,低保户建房用地,村集体难以解决,甚至无办法解决;四是危破房的建设和改造,要求要有资质的设计和工程队设计和建设,无疑增加成本,且低保家庭所建住房面积少,建设利润不高,一般有资质的工程队和设计单位不愿意做,直接影响危破房的改造;五是危破房只有按原貌修葺,原房产证才有效,对危破房改动如加建、改建、加大、增高等的原房产证无效,且不发新证,故在实施危破房改造后未能领取房产证,使危破房有房产证变成无房产证,确保不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原因,致使住在危破房的困难群众一是不敢申请,二是不愿意申请,导致其居住环境越来越差,政府的惠民政策没能真正体现出来。 办 法: 一、适当提高政府资助或帮扶标准,个别困难家庭,经核实确无自付能力的,由镇、区分担。 二、开展多方面救助。慈善机构救助,单位、个人等开展结对帮扶救助,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三、在建设房屋,对图纸、建设施工,放宽限制,或由镇、街把关,在不超标准且是唯一自住房的情况下,建议政府优先给予报建,减轻建设成本,简化建设手续。 四、对危破房按原状来修复,如果不改造,或不加高或适当扩大是无实际意义,但加高或适当加大扩建就不发房产证,造成群众担心,自己居住的房屋有证变成无证,建议优先给签发房产证,以保障困难家庭利益。 五、建议实事求是,逐一界定,一户一策实施,不搞千篇一律。 |
问题答复: | 化龙镇地方组: 你们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六次会议第 5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切实解决低保家庭基本住房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资助的钱不多、家庭困难没有自有资金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番府办〔2010〕50号)规定,申请救助家庭无房或唯一自住房屋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可以申请危破房改造资助。 我区对危破房改造对象、资助面积、每平方米救助标准以及区、镇(街)、村委会、个人4级负担比例都作了明确规定。 危破房改造资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街)、村委会及个人4级共同负担。对个人无力支付的可向区慈善会申请危破房改造资助。目前区慈善会对农村五保、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唯一拥有的住房为危房、土坯房或寮房的,根据实际情况,每户一次性资助5000至10000元。另外,各镇(街)可动员区域内慈善机构、单位、个人等开展结对帮扶等多方面救助,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二、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采取以下两种办法解决: (一)根据区政府危破房改造工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住户安排危破房改造专项资金进行改造或补助; (二)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政策,由住房管理部门对申报安居住房的群众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结合区内廉租房和公租房房源情况,合理安置困难群众。我区的住房保障办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7〕48号,附件1)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该文件中对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都作出详细规定,体现了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的大力救助。 目前,我区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一直是我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重点帮扶对象。但针对农村户口低保家庭,暂未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危破房改建扩建及原状重建的规划问题 (一)属于“不拆除原建筑、不改变建筑的建设位置、使用性质、不扩大外轮廓尺寸、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并应与房产证附图一致的原状维修工程”,可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穗规函〔2009〕623号,附件2)及《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补充通知》(穗规函 〔2009〕1718号,附件3)有关要求处理,不需办理规划许可。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危破房改建扩建及原状重建的规划报批手续可按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解决低保家庭基本住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