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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解决农村离婚妇女分户难问题的建议
问题内容:

据了解,2008年以来,我区农村居民离婚案件共306宗,其中200895宗,2009116宗,2010105宗。大部分能按规定分设户口。部分未能分设户口的离婚妇女,在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或申请港澳游证件需出示户口簿时,须向原户主索取,遭拒绝则无能为力。部分镇街这一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越级上访,且渐趋增多(20085宗,20098宗,201015宗)。究其未获分户原因:一是屋主不同意原址分户;二是村委会也不同意离婚妇女落户办公地址;三是当事人亦不愿意迁回实居地落户;四是部分镇街相关部门遇上述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离婚妇女分立户问题。

 

  法:

一、基层派出所受理离婚妇女分户申请,遇户主不同意原址分户的情况,应及时告知镇街相关部门。由镇街妇联牵头,联合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主动调处,解决落户地址问题。如多方努力未果,公安派出所应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为离婚妇女办理分立户。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纠正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强化公民道德观念,营造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氛围,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问题答复:

区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区政协十二届六次会议第58号“关于解决农村离婚妇女分户难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离婚妇女分户的现状

近年来,我区农村离婚妇女分户申请逐年增多,在这个问题上,我局一直坚持以广州市统一户籍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积极予以解决,为群众排忧解难。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我局已按规定受理并解决该类分户申请 1159宗,在最近区政协转递区妇联反映的13宗分户申请中,已解决11宗,剩余2宗因离婚妇女不接受我局提出的解决办法而未能解决。

二、造成农村离婚妇女分户难的存在问题

目前,有几个现实问题造成农村离婚妇女不能及时分户,导致农村离婚妇女无法取得、使用户口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是个别业主(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原址分户,不提供分户时所需材料;二是村委考虑到分红、征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问题不同意提供挂靠地址;三是离婚妇女担心影响自已的集体利益分配,不愿迁往实居地和使用虚拟地址。

三、我局解决农村离婚妇女分户的工作做法

在农村离婚妇女提出分户申请且业主不同意原地分户情况下,我局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议离婚妇女通过迁入本人实居地,回迁父母户口,搭户亲戚或朋友户口,挂靠村委地址等方法解决。如申请人不同意的,再由社区民警上门对业主进行法制教育、动员调解。

(二)在以上方法均无法实施的情况下,提请由镇(街)妇联牵头,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调解工作组上门调解,争取业主同意原地分户或由村委提供公共用房(如村办公用房等)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三)若上述方法均不能实行,经申请人同意,使用虚拟地址“行政区划名称+××村+××组(社、自然村)+××号”为申请人办理分户登记,解决当事人落户地址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能从根源上解决农村离婚妇女分户难问题,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我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支持解决;同时,加强横向联系,会同区妇联、国土、民政、司法以及各镇(街)等有关部门以个案的方式,尽最大努力,逐一解决问题,逐步建立和健全有关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普法工作。把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纠正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强化公民道德观念,营造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氛围,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加强司法救济手段。帮助妇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助解决农村妇女离婚后分户、财产分割等问题。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农村和妇女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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