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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增加招用农村劳动力再就业专项补贴的建议
问题内容: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番就[2008]5号)。
《广州市番禺区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补贴”: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补贴。补贴金额大约在300元左右。而招用农村劳动只给予工伤保险一项补贴,补贴金额金额大约为16.55元。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肯定招城镇失业人员,不招农村劳动力,这也是成为农村劳动力就业难的一个因素。《广州市番禺区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出台的宗旨是加大对本区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农村被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本地区不少农户无地可耕,有人称之为“失地农民”他们都是就业困难的群体,而《广州市番禺区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中规定对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与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相差太大,建议将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与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差距缩少或一视同仁。专项资金是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因此建议区财政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让农村劳动力也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
问题答复:

 

吴伟民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8号“关于增加招用农村劳动力再就业专项补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招用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一体化问题,我局一直在努力,并得到区财政的大力支持。今年6月,我区印发了《广州市番禺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番就〔2012〕4号),积极修订和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统称为“城乡劳动力”,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打破以往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补贴不平衡的现象。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上述人员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参保之日起,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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