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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为非固定收入群体全年月平均未达起征点的人员退税的建议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
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
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即法律
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固定收入人员包括各类销售人员、保险业务员、各类
中介业务员、代理人、经纪人、商场促销员等等。现实中各类
销售人员的薪酬基本以底薪+提成构成,每月收入并不固定时高
时低,高时有可能一个月收入达上万元、低时可能只有底薪,全
年平均可能每月只得3000元左右,达不到最低纳税额;然而收
入高的那个月须按个人所得税档次交纳个人所得税。以保险业务
员为列,据有关资料统计保险业务员的月平均收入为3000元,
即全年收入36000元左右远未达到纳税标准,但有可能其中某月
做了张大单,收入有上万元,按国家规定当月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优惠退税是
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建立人所得税补退税机制维护纳税
利益,有利于税务征管的一重要措,通过补退税机制的
调节高收入分配,让纳税人人明明白白交,多征的退,
少征的,有利养纳税人的纳税,明确纳税人的法
任,同有利于税务分析对比对各各业各类
收入群做到心中有一步推进个人所得化、精
的管理。
为此建议:非固定收入的群体比如销售类人员按全年收入的
月平均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结算,全年月平均收入未达到
3500元起征点的,退回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答复:

陈健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非固定收入群体全年月平均未达起征点的人员退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包括非固定收入群体在内的我国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等有权部门。我区地税部门无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权限,只有依法执行相关法规的职责。

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如为“工资薪金所得”,需按月计征,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若本建议所述的“非固定收入群体全年月平均未达起征点的人员”取得的收入为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子目“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规定按月申报纳税。若其为非雇员,其所得属于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子目“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目前,尚无可以支持执行为非固定收入群体全年月平均未达起征点的人员退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地税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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