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禁止摩托车、助力车在城区通行,使出租车及公交车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理 由: 营运摩托车载客一直以来与出租车抢生意,导致番禺的出租车发展不能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并且,营运摩托车载客增加城市交通压力,也阻碍了公交车运营的良性循环,抑制了城市出租车及公共交通快速发展。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市桥中心城区载客的通告”番府[2003]53号已经明确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市桥中心城区禁止使用摩托车营运载客。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首先是难以将自用车主搭乘亲朋好友与营运摩托车载客轻易区分开来。现实中执法人员无法轻易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使用性质,就难以取缔摩托车营运搭客。因此,政府虽有明令禁止但摩托车营运载客仍然屡禁不止。既没有实现政府颁布有关文件的初衷,更损害了番禺政府文件的公信力。 摩托车在都市中的弊病已经众所周知,随着番禺城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完善,摩托车在城区行驶已经弊大于利。广州公安局2002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限制两区两市摩托车注册登记的通告》(穗公交[2002]596号)对番禺区停止发放摩托车牌照,但城区内的现存摩托车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并没有解决摩托车在城区内影响交通安全通畅,造成空气、噪音污染等问题;并没有达到促进城区公共交通事业进一步发展,提高城市化水平的目的。 长期以来,部分观点认为有了广州公安局2002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限制两区两市摩托车注册登记的通告》(穗公交[2002]596号),番禺城区上行驶的摩托车、助力车等到时就会自动消失。其实这个认识是有一定的片面性。如果我们只依赖广州市限制摩托车上牌,而不注重自身的管理,届时一样会有过期车牌的及外地车牌的摩托车、助力车等在番禺城区的道路上行驶。 办 法: 一、通过制定有关地方管理办法,规划制定中心城区的交通管理规定,限制除公安、交警、邮政等专用车以外的摩托车、助力车等在番禺城区内及交通主干道可以通行的路线、范围和时段。使城区及交通干道上基本无摩托车和助力车行驶,保障城区及交通主要道路的行车安全和通畅。同时也保证了市桥中心城区不再有摩托车营运载客的现象发生,可达到了番府[2003]53号文规定的效果,维护和加强了政府文件的公信力。 二、对现在仍然合法拥有摩托车的业主,鼓励他们提前报废摩托车或其转让到农村中去使用,每提前一个月报废的给予一定数量的金钱奖励,并按略高于废品回收的价格收购其旧车,从经济上鼓励和支持他们改用公共交通工具,抑制摩托车在城区的使用。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让城区市民更多地使用公交车出行,使人们在城区不再留恋使用摩托车,将其引导和分流到村镇交通运输中去。 严格禁止无合法牌照(包括50CC以下无牌轻便摩托车,助力车,外地牌照摩托车等)车辆在城区上道行驶,对于违例者进行扣车、罚款等严肃处理。非机动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在人行道上推行,严禁它们在城区机动车道上行驶。促使公交车畅通,促使出租车及公交车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
问题答复: | 九三学社番禺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