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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政府管制民办非企业的建议
问题内容:

  由:

民办非企业主要以不牟利为性质,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辅助产品。近年社会上发觉有小部分人士利用民办非企业来寻求利润,使残疾人家庭付出不必要的费用。所以政府应使民间认识到民办非企业是一种社会责任,不应以牟利的思想来创办。

 

  法:

一、民办非企业应该受政府管制利润。

二、投资成本管制。

三、每年利润的投放管制。

四、每年应该向政府提供年度方案及简报。

五、社会公益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由社会人士成立的委员会成员来监管。

政协委员在未来应多参与社会公益的监管(比如加入监督委员会内)。

问题答复:

林其东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5号“关于政府管制民办非企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非企的投资和收入受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民非企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可以接受捐赠和资助,以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进行合法使用,民非企应当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其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并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目前,我区共有4家由区残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登记成立,区民政局和区残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法规规定,在民非企办理登记和对其定期检查时,认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严格要求民非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民非企通过向残疾人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分红,只能用于支付成本或再投入业务发展中。

二、我区正在研究制定民非企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措施,民非企将按照社会化管理

今年4月份,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通知明确对民非企等社会组织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7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等,因此,今后民非企的管理将走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充分发挥民非企等社会组织在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今年,区残联按照市、区的要求,正在加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将以“宽进严管、优胜劣汰;依法引导、培育发展;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对4由区残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定期的巡查,并要求从今年开始报送年度工作方案和半年总结,同时考虑引入社会监督和评审的机制,邀请社会人士和服务对象或家属对民非企进行考核评估,不断健全民非企的考核和财务审计制度,推动民非企自我完善和有序发展。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残疾人和民非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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