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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建立以政府产权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议
问题内容:

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一项具有公共福利的住房政策,是一项民生工程。番禺区是广州市新中心城区,是流动人口大区,人口结构多样化。我区目前已拥有一定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但是在目前的保障房体系当中,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都带产权并可进入市场交易,所以限价房、经济适用房除了解决居住问题以外,还属于财富再分配问题,而当前的分配制度存在着一些缺憾。

保障性住房属于稀缺的房地产资源,获得保障性住房,相当于获得政府给予的巨大财政补贴,保障房的福利性和公益性要求其分配和管理必须尽量做到公平和公正,因此带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存在不少弊端。

一是经济适用房基本上是用成本价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定五年后,在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即经适房实质上就变成了商品房,即使政府每年开工建设,但存量却不会增加,对未申请到房屋的市民来说,也不公平。

二是以我区根据广州市的法规,年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的人可申请经济适用房,而年可支配收入7万元以下的个人或年可支配收入14万元以下的家庭,则申请租住公租房。这样在某种程度上抹去了效率优先——干得好收入高的,就只能买昂贵的商品房,而干得不好或收入不高的就可以买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这里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保障低收入群体是否会最终变成了鼓励落后?二是城市的“夹心层”,有的达不到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的没资格买经适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成为被游离在保障与市场之外的,无能力购房的群体。这样,工作积极收入相对较高的“夹心层”,被迫买商品房后最终比低收入家庭背负更重的住房债务负担,最终成为比困难户更困难家庭。这对积极工作的一方是重大的打击。

三是按规定,保障对象家境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腾退保障房。在现实操作中,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管理难度很大,在退出的时候,到底按照什么方式、以什么价格来退出,非常不容易操作。

在新加坡,经适房等政府用房的身份,从诞生之日起,就打上了国家标签,终身不会改变。从海外市场经验来看,政府产权的租赁房同样可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与此同时还有两个好处。一方面租赁住房是政府产权,居住者并不拥有住房权,寻租腐败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租赁房可以设定严格的收入限制,一旦租房者超过界限,能够依法顺利回收,从而提高了保障房的实际使用效率。

因此建议,未来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更侧重租赁性住房,建立以政府产权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法:

一、保障住房应以租赁住房为主,逐步改变只有购买产权房才算“住有所居”的观念

建议今后社会保障住房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交易,限制保障房的流通。不能再住或不需要时将原住房租赁的退还给住房管理部门,已购买的,可申请住房管理部门按届时价格回购,税费优惠。

二、建立不同地段的保障房租金标准

对于保障房的租金标准,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而且根据不同地段,研究出台不同的租金标准。同一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是统一的价格。

三、完善准入机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

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信息系统,对纳入住房保障系统的公共租赁房进行从申报审查、公开公示、续租、退租等租赁过程跟踪管理;要建立保障对象的租赁信用档案,档案从居民申请之日起开始建立,到入住时正式建档,从保障性住房退出时归档。可以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在租金、以及以后商品房申购中给予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将该信用档案作为日后个人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房违规惩罚机制

目前的国家政策对于骗租、骗购者的处罚仅仅是取消申购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这样的惩处力度基本等于没有,违法成本过低,容易滋生寻租腐败。建议要制定出严厉的违法处罚机制,追究个人信用责任,终身禁止进入。
问题答复:

民建番禺区基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以政府产权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提案关于建立以政府产权为主体、以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符合省、市住房保障新政策的精神和内容

            

2012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要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创新试点方案》明确:我市在改革试点阶段,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方式,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今年51日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试行,进一步确立了我市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对提案中相关办法的落实意见

(一)关于“保障住房应以租赁住房为主,逐步改变只有购买产权房才算‘住有所居’的观念”

我区一直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自2011年以来,我区住房保障积极优化保障房的结构比例,努力构建以公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房体系。截至目前,我区通过政府投资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回购、盘活存量房源等多种筹建方式,共筹建保障房5553套,其中,公(廉)租房4048套,安置房1505套,没有经适房,公租房比例达到72.9%逐步建立起以公租房为主体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城市改造失房户为保障对象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为我区城市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了“民生番禺、宜居番禺、幸福番禺”的构建。

(二)关于“建立不同地段的保障房租金标准”

根据《办法》,公租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承租政府筹集的公租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发放租金补助。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报批流程》的规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综合考虑房源实际情况参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新公布的《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分地段分房屋类型进行确定,且公租房租金标准每年确定并公布一次,充分考虑了出租房源的区位等各方面的差异性。

(三)关于“完善准入机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管理规定,并通过其附件4和附件5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审查程序》,进一步强调了“三审两榜”的审批制度,根据《办法》,公租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后方能批准。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民政部门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三级联动的动态管理,如有虚报、瞒报等不良信用情况将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用系统。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保障房违规惩罚机制”

《办法》第六章是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监督管理规定,对骗租、转租等各种违规行为均有相应的惩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加强公租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同时对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同样接受监督、投诉、申诉并追究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租骗补贴的,取消其申请或公租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同时,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将载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租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保申请;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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