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杜绝村民抢建现象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随着广州城市中心南拓,番禺城市化进程加快,目前各镇街均有不少土地在规划红线之内,但因各种原因未启动工程。村民为了获得更多拆迁赔偿,他们抢先建房,这些房子绝大部分用于出租。上述现象在大多数镇街均有出现,这无疑给以后征地带多更多的麻烦。建议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对违章建筑扼杀于萌芽状态,以杜绝村民抢建现象。
办 法: 一、实施属地管理,发现新增违章建筑则对当地的镇街领导进行问责。 二、对农村预留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报建审批手续。 三、对未经报建审批的房屋不予通水通电。 四、设置群众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 |
问题答复: | 郭敏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杜绝村民抢建现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局一贯高度重视对村民建设中涉嫌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番禺区严查严控违法建设总体工作方案》部署,由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和区查违办牵头推进全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村民建房偷建、抢建现象。该提案对我局今后科学开展城管执法工作,有效查控违法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联合执法,加强土地管理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国土房管部门作为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管、纪检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依照职责建立系统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共同责任制。区国土房管分局切实履行农村土地管理职责,加强与共同责任制各职能部门的联合,番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等共同责任部门严格执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查严控农村违建,加强农村建房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创新管理,规范村民建房 我区对村民建房实施“一系统三制度”建设(一系统是指建立全区村民建房信息系统;三制度是指全面推进村民建房镇街备案制度、在建村民住宅信息牌制度和违法建设黑名单制度),解决村民建房只有“堵”(即查控)没有“疏”(即报建)的被动局面,有效缓解我区农村建房需求。 (一)疏堵结合,完善制度。村民建房申请人向所属村“两委”提出申请,村“两委”对建房人的基本信息、“一户一宅”、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并公示,然后提交镇街城建部门备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区查违办统一制发村民建房电子信息牌。我区对属地镇街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开展“定期三考核”,即每月对全区16个镇街各抽检一条行政村的在建工程、对全区“村民建房黑名单”永久停水停电情况进行抽检、每两个月普查一个镇街辖内的在建工程。今年以来,区查违办通过抽检发现涉嫌村民违法建设近90宗、未实施停水停电的村民建房10宗,已全部发出通报并要求查处。 (二)加强管理,严格审核。以“加强审核、严控增量”为原则,落实村民建房管理。一是严格审核新增村民建房,确保新增村民建房符合标准。二是严控村民建房规模和增速,防止出现村民大规模无序建房现象。比如沙头街采取“农村住房联合审批”制度,村民建房申请经村“两委”审核后,街道每两周组织国土、公安、城建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管力度。 三、严查严控,查处村民违建 (一)防控结合,多样管理 由于村民违建行为分布广、建设快,巡查发现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我局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日常巡查、卫片核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通过“12336”举报热线、区长专线、信访受理等途径,及时掌握村民建房信息,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加强督办,提升效率 区查违办认真履行巡查督办职能,在巡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后,向属地镇街发出交办函,要求及时采取制止处理措施;未能有效制止整改的,发出督办函、催办函并视情况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区领导。经统计,2013年区查违办共发出交办、督办、催办函103份,涉及15个镇街165宗违法建设,各镇街实施停水、停电85宗,已整改拆除38宗,拆除面积近1.5万平方米,有效促进全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落实。 (三)严查严控,落实拆除 我区高度重视查控村民违建工作,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各镇街严格落实村民建房标准,对于无牌抢建等违章村民建房一律严查严控,对于超高、超大、超层的村民违建坚决落实拆除。在查控违法建设过程中,各镇街各施其法,取得良好效果。今年以来,全区共拆除村民建房违法建设380宗,拆除面积3.3万平方米。 我局将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协同区监察部门和查违办加强督办督查,促进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同时联合各有关责任部门严格执行查控违法建设共同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依法整治村民违法建设,提升监管合力。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