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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议案(建议)提案处理 > 2013年 > 2013年2013年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案
标 题: 关于加强企业缴纳“五险一金”工作力度的建议
问题内容:

近几年来,我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不断增长,失保金申领做到了规范操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地促进了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部分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意逃避参保缴费,或者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特别是珠宝行业参保率较低;有的企业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甚至以招用人员合同期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参保缴手续。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纠纷不断,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据人社部门统计,2012年,因社保问题导致的来信来访达1099件,占信访总数的24%,同比上升3%;突发性事件342宗,同比上升467%,涉及劳动者287万人,追发工资福利等1166425万元,其中30人以上群体性案件187宗,同比上升889%,涉及人数229万人,追发工资福利等1130899万元。

社会保险是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解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极为重要的内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保障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认为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

 

  法:

一是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通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征缴执法大检查,加强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等多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不足额缴费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是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工商、税务、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和流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积极有效的协作机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参保缴费和有能力缴费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能授予其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先进评选。

 三是要切实加强社保机构建设。要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和职责,要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改善办公条例、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全面正常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手续和程序,为参保单位、企业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拓展业务服务范围,开展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实行档案管理、接续关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

四是要切实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工作。要加快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流转、接续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是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水平,为社会保险的推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险一金”是指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问题答复:

刘晓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缴纳‘五险一金’工作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切实加强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

我局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社会保险年审、社会保险稽核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每年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与劳动年审一并进行,如发现企业没有为员工依法参保的将不予通过年审。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专职社保稽核部门,负责社保稽查工作,依法履行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职能。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等开展社保稽核。对于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犯其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上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稽核,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单位,责令整改,有效合理地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二、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我局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紧密配合。积极协同地税部门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要求及省劳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后,区地税部门严格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在办理单位正常补缴社保费时,明确要求“五险”同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往五险参保不全的问题。此外,地税部门在2013年3月全面升级了社保费征缴系统,实现了“五险”同征,杜绝了投机参保的行为。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对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稽核对象,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和不配合的,通过移送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或处罚,欠费的用人单位移交地税部门处理,有效地保障了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三、切实加强社保机构建设。

在强化社保经办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满足于热情服务、微笑服务的要求,而是在创新服务机制上下工夫,把服务体现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水平,以及对现代化办公工具和现代化信息系统的运用和操作上,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根据市级统筹的统一部署,我们积极推进“服务下沉”工作,逐步将部分社保业务下移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大大地方便了镇街参保对象。同时抓好队伍的培训工作,坚持开展社保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同时,我局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支持,积极改善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公条件和软硬件设施的升级改造,使区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更加完善规范和人性化。

对于拓展业务服务范围、开展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问题,由于该项业务不属于社保经办业务范畴,我局会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四、切实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0号)精神,从2010年1月、2013年6月起,分别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和合并计算。通过加强宣传报道,明确转移程序和时限,简化办理手续等,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确保参保人跨省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我局非常重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为加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每年牵头组织地税、工商、镇街等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自《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在2011年及2013年举行了两次百场以上的大型政策法规宣讲培训活动,将社会保险作为宣讲培训重点内容,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政策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社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社保的政策和法规,明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又是员工的权益保障手段,明确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的法律义务。区地税部门也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宣传,收到很好的效果。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协同区地税、工商等部门,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继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站及户外广告牌等媒介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讲培训、专题讲座、12333、12355和12366服务专线答疑、个别辅导等形式加强缴费单位(人)的依法参保缴费意识。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依法推进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长远发展,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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