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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退伍军人社保(农保)兵龄补助的建议
问题内容:

20044月,沙湾镇龙岐村由农业户口性质转为农转非户口性质。2007年底,该村贯彻落实《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番禺区“农转居”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劳社〔200716号)及《沙湾镇“农转居”人员及因城市规划建设被征地的村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沙府〔200736号)等文件精神,对年满60周岁的男性及年满55周岁的女性,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趸缴年限满15年,可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对年满44周岁的男性及年满39周岁的女性,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趸缴满15年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两类人员中有部分是退伍军人(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上,均已参加农转非养老保险,其费用由村集体和个人支付。而对于参加大社保的退伍人员,则有2年或以上的兵龄是由大社保补助(以实际服役年限为准),参加农保的人员则未能享受这方面的补助。

建议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参加农保的人员做好兵龄补助工作。

问题答复:

冯焕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伍军人社保(农保)兵龄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退伍军人户籍属于参加大社保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据《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文)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二、退伍军人属于参加“农转居”人员的,根据《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法)》的通知(穗府〔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享有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受有村集体经济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据此,对于退伍军人参加农保享受兵龄补助的问题,广州市主管部门未有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目前社会保险已实施广州市级统筹,我局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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