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办证问题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为了加快发展,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的番禺县(市)以及镇一级政府在农村征用了大量土地,用作各类建设项目和经济发展项目。当时的有关文件中对征地给予村一定数额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均作了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定》(番政〔1992〕6号)的第二大点“关于征用土地的有关细则”中第4点提及:“按县征地数额15—20%留给镇村建设的土地,土地开发基金按上述标准40%收取。超过留用指标的土地,按上述收费标准收取”;《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及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规定》(番发〔1993〕37号)的第一大点第5点中提及:“关于集体留用地。市政府继续实行关于在征地总额中留给镇5%、村15%的用地指标的规定。”然而,由于当时的农村集体经济非常薄弱,大部分村没办法筹集到资金办理集体经济留用地的用地指标。以我镇为例,目前各村约有合计超过19000亩征地的15%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史留用地约2850亩未给予留用地指标。建议区政府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历史办法解决的原则,允许涉及历史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留用地补办用地指标,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让村民同步享受发展成果。 |
问题答复: | 陈谓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办证问题的议案”的建议及反馈意见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重新答复如下: 我分局针对您反映的石楼镇早期征地项目中部分征地项目未返还留用地的问题对石楼镇的征地情况再次进行梳理。经核实,石楼镇未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征地项目主要分为1992年前征地的项目和石楼镇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的要求,留用地历史欠账的核定范围是1992-2007年期间由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因此,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认为上述征地项目不在历史留用地核定范围,2009年历史留用地摸查期间未核定上述征地项目的历史留用地指标。 核定历史留用地按省市的规定开展。根据您在人大建议以及村庄规划调研会上反映的镇房地产公司征地项目核定留用地指标问题我区已拟文专题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待市明确处理意见后与您进一步沟通。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用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