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减免部分残疾人保障金,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2011、2012年残疾人保障金,暂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的80%(即36292元)计征。自从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经济环境持续严峻,我区许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问题。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情况,就残疾人就业比例及保障金征收提出以下建议: 一、 我区大型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或服务业,用工基 数大,1.5%的残疾人用工比例给大部分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建议将1.5%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调整为0.75%; 二、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减轻这些企业的负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议对于上年度全年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少于25人的用人单位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新开办企业面临发展前景不明朗等经营压力,建议新开办企业在开办的前两年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政府给予奖励补贴。 |
问题答复: | 叶汉辉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3号“关于减免部分残疾人保障金,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需按照上级统一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应按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的。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都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为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均执行上级的规定。 二、中小微企业如果符合困难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和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者上年度亏损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由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为此,中小微企业如果符合困难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和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建议用人单位提供适宜的工种安排残疾人就业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即当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计划招聘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市、区、镇街残联联系招聘,或者自行向社会招聘,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我们呼吁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关注残疾人民生,扶持残疾人就业。 四、目前我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享受政府补贴和取得减免税收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区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经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最高按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获得每年减免3.5万元税收的优惠。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