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尽快解决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我街辖区范围内有4条行政村,分别为南郊村、陈涌村、蚬涌村和草河村。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各村内的河涌和堤围用地从早期为方便灌溉的农田开挖的小溪演变成现在宽约5米的河涌。 2010、2012两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可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街有关领导开会讨论后提出各村村内的河涌和堤围用地应进行确权,让各村集体土地受到保护。 另外,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90年代初征用草河村的用地125亩(龙湖渔村用地)及陈涌村、蚬涌村的用地约180亩(荔枝基用地)。土地被征用至今已近20年,但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对上述用地进行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以及进行开发使用,以致上述地的闲置多年,土地资源被浪费。个别村为了发展村的集体经济,对辖区长年被闲置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利用,导致与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上述闲置地块的存在,引发了所在村广大村民的强烈反应,村干部、村民们通过各种途径,纷纷表示应将长期闲置又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地块收回,并归还到村进行集体土地确权。 建议:区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本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原则,接受我街的建议。 |
问题答复: | 高志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桥南街河涌和堤围用地的确权问题 2012年,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区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涉水用地登记发证的处理意见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我区涉及河涌和堤围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前属区水务局管理的河涌和堤围用地均不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范围,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除外。 (二)水务部门已进行了征地的水利工程用地,按照水务部门提供的征地红线直接予以扣除,不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范围。 (三)对于有堤坝的外河道,按河堤的背水坡脚作为区分土地权属为国有、集体的界线,外河道至背水坡脚作为国有土地,不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范围。 (四)对于无堤坝的河流水面以及各村范围的内河涌,将水域范围确认为国有土地,不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桥南街范围内已由区水务部门确认由其进行管理的13条河涌(见附件1)以及已经实施征地和河涌综合整治的内涌草河涌(含孖涌、蟛蜞涌)、沙陇头涌、蚬涌(含篸敬涌)、大口涌、大塱涌(含虾芸涌)、大蕴涌(含二塱涌)、下婆涌、岐头涌、沙陇运河、市桥河南岸华粤影碟公司至沙陇尾水闸段等堤围用地,均不纳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范围。 二、关于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地闲置及所有权确权的问题 (一)土地闲置问题 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用桥南街草河村、陈涌村及蚬涌村三个村共四个地块,分别为:草河村(龙湖渔村)地块,124.5亩;蚬涌村(市桥二桥脚)地块,30.8亩;蚬涌村(荔枝基)地块,110亩;陈涌村(塘涌围)地块157.3亩。以上合计共422.6亩。经核查,目前上述被征用地情况如下: 1.已完善用地手续的共计30034.3平方米(约45.1亩)。其中15126.9平方米(折合22.7亩)已由沙湾房地产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G11-002675(见附件2);14907.4平方米(折合22.4亩)已由番禺城镇规划设计室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G11-000681(见附件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据调查,这两个地块均不符合闲置土地调查的条件。 2.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部分约占377.5亩。其中,有3533平方米(折合5.3亩)已用作道路用地(市南路),其余372.2亩用地(见附件4、5),由于未完善用地手续,亦不属于闲置土地调查范围。 (二)关于被征用地的收回确权问题 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用的422.6亩用地中,有372.2亩用已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沙湾房地产公司及沙湾镇政府签订相关征用协议并领取了全部征地款,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暂不予登记。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