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落实小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移交工作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理 由: 一、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建设幸福社区,上级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的各种公共服务设施从面积、设置、数量等方面有硬性考核指标。使用和完善各种公共配套用房,是建设幸福社区、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量建设、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中、小学等教育设施,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派出所等警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等行政管理设施,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以及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无偿限期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建设、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义务。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主动按期移交公共配套设施,基本上是能拖则拖。除了教育、电房(变电站)等小部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能按期移交使用外,其它大部分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没有按要求及时足量移交给相关部门使用,导致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重不足,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公共服务开支增大。公共配套设施不能落实,也直接降低了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其原因可能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告知义务,提醒其应按时接收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有给职能部门明确的接收、使用公共配套设施的指引和流程。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按照《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规定主动及时接收各新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办 法: 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并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必须按期移交的具体措施办法(如不核准预售、销售、延期验收等),并把相关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房地产开发的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的告知、移交、使用等工作指引和流程,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接受和使用,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足量将配套设施移交给相关部门。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履责,想方设法及时接收各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并投入使用,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共同建设幸福社区。□ |
问题答复: |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对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80号提案的答复 周霭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小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移交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设施。完善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与移交的管理,对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共同建设幸福社区具有重要意义。我区为加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为加快推进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广州市及我区都积极对此进行建章立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鉴于此,广州市建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于2014年7月起草了《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送审稿)》,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均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目前该管理规定正在市法制办审查阶段。 为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工作中的职责,2014年8月,我区根据相关规定起草了《番禺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该指引对我区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移交环节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目前该指引正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待进一步完善后予以公布实施。 二、严格监督审批 我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把好审批和管理关口,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划建设并及时移交。 国土房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此外,区国土房管分局还通过对开发企业的预售、销售行为的监督,督促开发企业及时移交公建配套设施。 番禺规划分局在对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严格执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标准,明确公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需与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区建设局在房地产项目手册管理过程中,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坚持进行现场核查,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 三、筹建共享信息平台 根据相关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搭建共享信息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管系统平台,共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但实际操作中,区建设局目前仅掌握对在建公建配套设施的情况,对已批未建、已建已规划验收未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未能很好的掌握,暂时无法搭建共享监管平台。目前,区建设局草拟《全面核查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行政管理用房建设移交情况工作方案》,拟组织规划、国土及各镇街开展小区配套行政管理用房建设移交情况大核查,建立详细的建设移交情况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尽快筹建共享信息平台。 四、发挥镇街积极作用 属地镇街掌握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情况,能为日后快速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奠定基础。下一步将考虑在《番禺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操作指引》规定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操作流程中增加属地镇街,有利于属地镇街更好地配合职能部门在各阶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防止因公建配套建设移交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扩大化。 五、落实公建配套建设移交 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均非常重视公建配套的建设移交工作。2014年6月30日,区政府召开会议重点研究了我区房地产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问题。根据会议精神,我区将对全区房地产小区应建未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排查,督促开发商落实建设任务;对全区房地产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实行早规划、早公示、早落地,确保公建配套与商品房同时批、同时建、同时验收,并要求房地产售楼现场明确公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情况;对全区房地产小区已建并应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进行排查,并督促开发商尽快移交;对各楼盘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移交情况进行检查。各职能部门正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相关工作。 对于贵委员提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有给职能部门明确的接收、使用公共配套设施的指引和流程”,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第十五条规定,相关移交指引应由配套设施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据了解,部分专业管理部门已制定移交指引。 对于贵委员提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告知义务,提醒其应按时接收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我区《操作指引》已明确区规划部门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及办理项目规划验收时把有关情况抄送接收单位,实现规划一个掌握一个,验收一个接收一个。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 2014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