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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取消企业承担残疾人就业义务存在本地户籍限制的做法的提案
问题内容:

  由:

核心内容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这项为残疾人谋取利益的政策,目前的状况在广东是按照全国的普遍做法,即仅计算企业实际安排(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残疾人为准)广州市本地残疾人数为准,这对于80-90%以上是广州市外地员工的民营企业来说,极不公平。

正因为该政策的有失偏颇,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供不应求,催生了一些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抵触实际上岗作业,而倾向于挂靠企业,不劳而获。

由此还催生了一些联系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挂靠企业的中介公司和中介人。

使得国家的政策达不到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自食其力的目的。

 

  法:

建议在执行企业对于残疾人就业承担义务政策上,取消本地户籍限制的做法。不管企业聘请残疾人就业不管该残疾人是哪里的户籍都予以承认。

问题答复:

区残联对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15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番禺区基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5号提案关于“取消企业承担残疾人就业义务存在本地户籍限制的做法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第二点要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近年来,有不少用人单位反映招收本地残疾人不能满足用工需求,所以我会目前已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对于上年度已聘用广州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也纳入残疾人就业指标,年审时需提交该在职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参保凭证、工资凭证、在本市居住的《广东省居住证》以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相关办事指南已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关于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中予以公布。同时,我会也印发了就业年审通知及年审指南和宣传小册子至各镇街和各企业,也在《番禺日报》和番禺电视台、番禺电台做了宣传。今后我会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在现有宣传的基础上,增加在番禺残联网和番禺残联微博上宣传《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力度,务求让广大残疾群众和企业了解这项工作,以促进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为残疾人打造幸福生活。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残疾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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