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由: 作为控制计划生育率手段,2013年前一年四次逢3、6、9、12月查环查孕,2013年后改为一年三次3、7、11月,2013年度未在计生服务室及社区居委一个个通知所有育龄妇女一年三次时,几乎所有育龄对象第一反映就是一年二次就够多了,甚至说最好不要强制检查,需要会自行参加。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有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通读全条例没有一个统一的孕情检查次数规定,基本上是各市各区自行制定。在查环查孕这一做法上,番禺区一直走在全市首位,经常有育龄妇女向社区居委反映查环查孕太频繁了。社会上关于查环查孕过于频繁也颇多意见,摘引2013年2月16日 15:16 羊城晚报报道:番禺区有的妈妈说被强制查环查孕烦死了,每年查四次不说,晚一点就有严重警告通知的信件塞进自家的信箱,每个季度都会遭到街道短信和电话提醒“轰炸”,“每次检查要请假半天,一次就200元,真是心痛” 多年沿用至今的孕情检查造成了严峻的孕情检查矛盾现状分析如下: 一、随着广大育龄妇女避孕、节育、计划外补救措施知晓率的普遍提高,育龄妇女对于检测自己孕情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更加便捷,通过计卫部门组织的孕情查环查孕检出率极低,现在能检出有孕的育龄妇女本身就心中有数,和以往通过检查降低计划外生育有了本质的区别; 二、事实上受检人员就算全部参检也不能保证计划生育率,因为非婚生的比例在逐年攀升; 三、群众的生育智慧不是计卫部门一厢情愿的以为通过查环查孕就能得到控制的,受检人员一旦想生不是通过孕情检查就能控制的,查环查孕工作已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生育动态; 四、每到孕情检查的时间,为了达到查环查孕率,居委工作人员多是采用发信息打电话,贴通知直至上门做工作等方式,发扬不少烦人盯人的手段,已引起不少对象的反感,逐渐的越来越多育龄妇女及至家人对社区居委抵触情绪越来越大,比如将社区居委电话、短信设为黑名单,以前上门做工作还会开门,为了查环查孕上门的次数多了,居民避而不见拒绝开门刻意与居委人员失去联系,长此以往扰民也影响了社区居委其它中心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中接到不少关于追查环查孕太频繁的投诉,社会文明程度在提高,每个社区居委的工作台账上注明再追查环查孕就反脸的标识越来越多,如居住南海区的赵小姐,几年来一直很配合我们的孕情检查工作,在她得知别的地区不需要查三次而我们还要求的情况下,对社区居委及计生部门意见很大,甚至再也不配合社区居委的其它工作了。梁小姐,80后,每次孕情检查都要动用社区居委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找她的亲戚催查,每次都要三番五次的催请,有时不厌其烦的效果并不见好,需要这样做的情况不在少数。麦小姐,71年生,2005年就曾自述她有内分泌失调症状,观察其本人确有男性特症显现,按规定需要医生出具相关不孕证明书才能免查,开始每次孕情检查都要做大量工作,打人情牌麦小姐才很勉强去参检,后来自主隔次检,再后来次数多了厌烦了任我们如何做工作也不参检了,按麦小姐的说法:你们真烦,明知不会生育的也要检,真要有心生的你们找也找不到,多余。 办 法: 在意愿与现实矛盾凸显的今天,怎样将孕情检查劣态尽快扭转,建议孕情检查次数缩减为1-2次有以下好处: 一、减轻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压力,事实上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每年组织三次查环查孕已让社区居委工作人员疲于奔命,而且效果并不理想,查环查孕率每况日下,也影响了其它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的正常开展。 二、解放育龄妇女的尽义务次数,虽然每到孕情检查的日子,各计生服务室都加班开放,由于人户分离及生活半径加大,女性参加社会活动的范围大了,很多职业妇女都肩负工作与生活的责任,别说一年三次,一年一次都觉得是种烦扰,事实上各社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妇女已自主减少检查次数,比如自动隔次查或一年只查一次,对于这种状况双方都很无奈 三、缓解被服务对象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居委工作人员真正做到育龄妇女的贴心人,现在很多人对工作人员避而不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数据需要居民个人提供,这些对象甚至离了婚也故意不告诉工作人员,认为整天就会烦我尽义务,我就是不配合你,婚姻状态的变动不及时影响了居委日常的工作。 要转变以往的服务与被服务工作思路,顺应广大居民群众的要求,减少并优化孕情检查质量,将更利于社区居委、计卫部门与居民加强真实联系,真正做到育龄妇女舒心参检,社区居委、计生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多点居民需要的关怀与有的放矢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