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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减少育龄妇女孕情检查次数的建议
问题内容:

  由:  

    作为控制计划生育率手段,2013年前一年四次逢3、6、9、12月查环查孕,2013年后改为一年三次3、7、11月,2013年度未在计生服务室及社区居委一个个通知所有育龄妇女一年三次时,几乎所有育龄对象第一反映就是一年二次就够多了,甚至说最好不要强制检查,需要会自行参加。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有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通读全条例没有一个统一的孕情检查次数规定,基本上是各市各区自行制定。在查环查孕这一做法上,番禺区一直走在全市首位,经常有育龄妇女向社区居委反映查环查孕太频繁了。社会上关于查环查孕过于频繁也颇多意见,摘引2013年2月16日 15:16 羊城晚报报道:番禺区有的妈妈说被强制查环查孕烦死了,每年查四次不说,晚一点就有严重警告通知的信件塞进自家的信箱,每个季度都会遭到街道短信和电话提醒“轰炸”,“每次检查要请假半天,一次就200元,真是心痛”

    多年沿用至今的孕情检查造成了严峻的孕情检查矛盾现状分析如下:

    一、随着广大育龄妇女避孕、节育、计划外补救措施知晓率的普遍提高,育龄妇女对于检测自己孕情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更加便捷,通过计卫部门组织的孕情查环查孕检出率极低,现在能检出有孕的育龄妇女本身就心中有数,和以往通过检查降低计划外生育有了本质的区别;

    二、事实上受检人员就算全部参检也不能保证计划生育率,因为非婚生的比例在逐年攀升;

    三、群众的生育智慧不是计卫部门一厢情愿的以为通过查环查孕就能得到控制的,受检人员一旦想生不是通过孕情检查就能控制的,查环查孕工作已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生育动态;

    四、每到孕情检查的时间,为了达到查环查孕率,居委工作人员多是采用发信息打电话,贴通知直至上门做工作等方式,发扬不少烦人盯人的手段,已引起不少对象的反感,逐渐的越来越多育龄妇女及至家人对社区居委抵触情绪越来越大,比如将社区居委电话、短信设为黑名单,以前上门做工作还会开门,为了查环查孕上门的次数多了,居民避而不见拒绝开门刻意与居委人员失去联系,长此以往扰民也影响了社区居委其它中心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中接到不少关于追查环查孕太频繁的投诉,社会文明程度在提高,每个社区居委的工作台账上注明再追查环查孕就反脸的标识越来越多,如居住南海区的赵小姐,几年来一直很配合我们的孕情检查工作,在她得知别的地区不需要查三次而我们还要求的情况下,对社区居委及计生部门意见很大,甚至再也不配合社区居委的其它工作了。梁小姐,80后,每次孕情检查都要动用社区居委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找她的亲戚催查,每次都要三番五次的催请,有时不厌其烦的效果并不见好,需要这样做的情况不在少数。麦小姐,71年生,2005年就曾自述她有内分泌失调症状,观察其本人确有男性特症显现,按规定需要医生出具相关不孕证明书才能免查,开始每次孕情检查都要做大量工作,打人情牌麦小姐才很勉强去参检,后来自主隔次检,再后来次数多了厌烦了任我们如何做工作也不参检了,按麦小姐的说法:你们真烦,明知不会生育的也要检,真要有心生的你们找也找不到,多余。  

 

办  法:   

    在意愿与现实矛盾凸显的今天,怎样将孕情检查劣态尽快扭转,建议孕情检查次数缩减为1-2次有以下好处:

    一、减轻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压力,事实上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每年组织三次查环查孕已让社区居委工作人员疲于奔命,而且效果并不理想,查环查孕率每况日下,也影响了其它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的正常开展。

    二、解放育龄妇女的尽义务次数,虽然每到孕情检查的日子,各计生服务室都加班开放,由于人户分离及生活半径加大,女性参加社会活动的范围大了,很多职业妇女都肩负工作与生活的责任,别说一年三次,一年一次都觉得是种烦扰,事实上各社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妇女已自主减少检查次数,比如自动隔次查或一年只查一次,对于这种状况双方都很无奈

三、缓解被服务对象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居委工作人员真正做到育龄妇女的贴心人,现在很多人对工作人员避而不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数据需要居民个人提供,这些对象甚至离了婚也故意不告诉工作人员,认为整天就会烦我尽义务,我就是不配合你,婚姻状态的变动不及时影响了居委日常的工作。

要转变以往的服务与被服务工作思路,顺应广大居民群众的要求,减少并优化孕情检查质量,将更利于社区居委、计卫部门与居民加强真实联系,真正做到育龄妇女舒心参检,社区居委、计生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多点居民需要的关怀与有的放矢的服务。
问题答复:

朱毓琴代表:

区政协十三届七次会议第121号提案“关于减少育龄妇女孕情检查次数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讨论,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育龄妇女孕情检查次数的规定问题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5〕35号)第七条 县级(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对下列不同的对象作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孕情检查规定,并报地级市人口计生局备案:(一)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间隔时间4个月;(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间隔时间4个月;(三)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检查间隔时间6个月;(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五)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六)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

目前,我区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每年三次的孕情检查规定。

二、关于孕情检查的内容和意义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5〕35号)第六条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对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方法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节育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措施;(三)对已婚育龄妇女须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意外怀孕,并指导政策外怀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四)对因采取各种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咨询,并送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诊治;(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三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纳入孕情检查的范围;(六)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与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相结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提供咨询与治疗。

育龄妇女定期进行查环查孕检查,可以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减少各种不良反应、节育手术并发症以及意外妊娠的发生。这样才能既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又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

三、我区各镇街孕情检查便民措施

为方便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我区各镇街计生办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推行多项便民措施,如下:

一是全区16个镇(街)设置计划生育服务所,在国家规定工作日开放,提供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是全区每个村委会和部分社区居委设置查环服务室,由镇(街)计生服务中心在查环月派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下村下社区,开展查环查孕随访服务活动,让育龄妇女就近接受孕情检查服务。针对市桥街育龄妇女众多的实际情况,市桥服务中心增设了东片、中片、西片和北片查环服务室,工作日开放。

三是使用流动孕情检查服务车。查环月的工作日,镇(街)计生办派出流动孕情检查服务车到育龄妇女的集中的厂企。休息日,服务车停泊在人流密集的公园和肉菜市场傍,为育龄妇女提供便利。

四是为方便外出工作的妇女接受查环查孕服务,部分镇(街)计生办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服务时间,周六日和工作日晚上提供孕情检查服务。

五是采用指纹识别的查环查孕系统。只要育龄妇女在首次使用时录入指纹和相关个人资料,日后即可在我区自主选择一个镇(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孕情检查。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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