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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当前村民土地权属争议信访诉求化解难的原因和处理建议
问题内容:

  由:

村民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村民之间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近年来,番禺区两级信访部门受理的、涉及村民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案件有所上升。据统计,自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就受理了这类信访案件304件。虽然这些案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常常以信访的形式出现。村民群众通过信访,要求政府部门拆除被投诉人的违章建筑、退回被投诉人违法占用的土地。由于信访部门缺乏裁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故这类纠纷一旦进入信访渠道,便成为了难以化解的积案,信访人也极容易出现越级上访或缠访、闹访等现象,给政府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针对这种情况,笔者通过对这类案件信访处理情况的观察,分析其高发及处理难的原因,提出几点化解建议,希望能为区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当前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信访案高发的原因

本人透过各镇街的信访部门,对近几年群众以信访形式投诉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项的调查。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年度

镇街

2011

2012

2013

2014

合计

南村镇

30

14

19

8

16

7

11

4

76

33

小谷围街

16

13

10

3

42

0

化龙镇

7

10

10

12

12

5

1

34

23

沙头街

4

9

17

2

32

0

石壁街

10

5

1

7

2

2

1

24

4

沙湾镇

2

6

3

9

2

2

1

19

6

石楼镇

4

4

3

2

13

0

市桥街

   4

5

1

3

13

0

桥南街

3

3

1

3

2

11

1

洛浦街

1

1

6

2

1

2

10

3

东环街

5

1

3

1

0

9

1

1

2

3

1

0

6

1

大龙街

1

0

1

3

5

0

大石街

1

1

2

1

5

0

新造镇

0

2

1

1

0

3

1

钟村街

0

2

2

0

0

2

2

合计

89

16

90

28

87

24

38

7

304

75

注:表中“()”显示的数据,为涉及农村建房信息牌的案件数。

从上述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村民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在我区各镇街都有发生,其中被投诉方持有《农村建房信息牌》的土地权属争议就有75件,占了总数的24.7%。在村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投诉对方建房的间隔不足,有的投诉对方新建的房屋侵入其宅基地界或侵占其祖地,有的投诉对方占用村内的公共用地或公共巷道建房、影响村民通行,有的投诉对方擅自建造棚栅、堵塞排水,有的投诉对方未经批准违法建房,有的投诉对方所建房屋超大超高、影响其采光和通风…… 他们通常都以镇街政府部门或区城管部门“拆除违章建筑不力”,作为其信访投诉的主要理由,就是没有将自己与他人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作为信访活动的主诉。同时,有些信访人除了与他人存在土地权属的争议外,还夹杂了其它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经过调查本人发现,近年我区这种信访问题的增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历史和现实因素相互交织,埋下较多的争议隐患。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历经多次的重大变化,跨越了从土地私有制到公有制两种不同的年代,并且在这过程中,还进行过多次调整和确权,即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的重新登记和换证。由于农村土地政策和管理体制的多变,加上经验不足、管理粗放,土地权属相对紊乱,也就难免在村民中出现这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二)农村土地权属档案不健全或缺失,证明材料匮乏。在过去一段较长的时间里,不少村委会对于农民土地权属档案的建档工作不重视,证明文件及资料收集不齐全,档案归档不完备、档案保管不善或管理不规范,加上村干部换届频繁,相关的资料没有得到很好的交接,结果能证明村民取得用地的历史资料非常欠缺。有时候,即使有关部门能找到少得可怜的一点资料,但也跟现状不完全相符。另外,一些由村民自行保管的历史用地证据,也因其保存不好而散失或灭失。由于年代久远,不少关键性的知情人早已不存人世,即使政府部门重新找到现场去勘查,实际上也难以准确取证,或调查结果对村民难有说服力。

(三)政府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滞后,不少村屋存在着地界争端。当前,我区在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不少建筑物,都没有正式确权办证。故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办证率相对较低。即使对一些村屋所属的土地曾有确权,工作不细致,其证照上面登载的事项,有时会出现与现状不相符、或批准面积与实地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当村民在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时,就潜伏着土地权属不清或权属边界不明的隐患。

(四)村集体土地的规划不细致,村民用地定位不明确。一直以来,我区不少的村委会,对于本村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定位不够细致,有的村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规划。在无规划进行准确定位和指引的情况下,村民建房便出现了较多的问题:1有的村委会在向村民分配宅基地或“五边地”时,工作比较粗疏,加上丈量手段落后,分配给村民的土地面积存在明显差异,建房人与邻居的争执便极易发生。2农村中邻里之间的宅基地、“五边地”常互相紧贴,无明显的标志与座标点,四至模糊而难以确认地块的分界线。村民在平整土地建房的过程中,原来土地上仅有的大致标记也被铲除,便无其它的证据可查,建房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建房时又会多建多占,这很就容易与他人发生土地权属的纠纷。3由于村内没有准确的规划定位进行参照,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村民的建房申请的过程中,又没有深入农村进行现场察看,对实际情况了解不深,便按程序为建房的村民办理了审批手续或发放了“农村建房信息牌”。当涉及的土地出现权属争议时,相关的政府部门便成为了信访人投诉的主要对象。

(五)村民不按程序来申请建房用地,邻里间时有冲突。以往,村内有些村围地、坑洼地、撂荒地、闲置地,一直都由村集体进行控制和管理,当时由于土地的价值不高,加上村民普遍经济拮据,故没有多少人前去争占。但自上世纪的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村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村民为了改善其居住条件,未经报建审批,就占用这些地块建房。有的村民甚至是边争议、边兴建,形成了既成事实。还有一种情况,是村内一些空置的地盘,原权利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使用该土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他们还领有旧式的土地产权证(俗称“沙纸契”),但房主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换领新证。这些房主长年外出或旅居海外,房屋日久失修、围墙坍塌。后来,有的村民便在这些空置的地盘上进行抢建。有的村委会干部基于人情关系,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默许的态度。有的村干部明知该地盘是他人的历史用地,也应村中亲戚朋友的要求,向其出具了使用土地的证明。土地的原权利人或其后代,在发现自己的历史用地被他人占建后便很有意见,纷纷通过信访来主张权利。

(六)农村土地价值显化,催生众多的土地权益纷争。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农村的土地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升值。过去无人问津的不毛之地,现在也寸金尺土。这样,村民对建房土地也就寸土必争,土地权属纠纷便相应大量增多。

(七)有关部门对农村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仍有待加强。当前,不少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案件,当出现信访人投诉时,被投诉人的违法建筑物早已竣工,或其侵权行为已变为了既成事实。如要建房人对房屋进行整改,则可能要改动其新楼房的主要结构、令房屋伤筋动骨而影响使用功能,有的甚至需要将整幢新房拆除,才能够实现整改的目的。面对如此之大的整改代价,处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往往存有恻隐之心,常采取“只发整改通知、而无实际行动”,或采取“和稀泥”调解的方式进行应对,如果没有上级强大的政治压力,一般能拖则拖,很少会下大力气对其进行拆改。由于有关部门对某些违建长期处理不下,群众见投诉无果,便只能涌到信访部门求助。

    二、土地权属争议事项信访化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村民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解决起来既有历史性的曲折历程和沉重负荷,也有事实层面认定方面的难题,更有处理机构、处理体制和处理程序层面的制度性困惑。经本人调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涉及村民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信访部门在调查时存在事实认定难、是非判定难、责任分清难的客观情况。目前,村民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案件,使用人和争议者双方,对所争议的土地都未有取得房地产权证,信访人据以认定诉求事实的书证本就缺乏。信访中,信访人一般仅能提供其亲属的口头陈述作为证据,虽经政府工作人员的多方的引导和提醒,很多人仍无法提供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权属的证明文件,或提供出相关的历史档案资料予以印证。由于他们主张权利的证据证明力普遍较低,往往让不足以让人采信,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不胜枚举。当前的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信访人的左邻右里,常常存在着亲戚朋友的复杂关系。村委会干部或其他村民群,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亲有疏,双方当事人在村内积年累月的土地争或恶斗,令到大家的对纠纷事实的看法,常带有较多的感情色彩或个人好恶。当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时,村民们发表意见也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难以保障他们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有的村干部或村民,因为怕得罪当事人,更不敢出面作证。再加上村内的档案、文件、资料归档不完备或出现丢失毁损,知情人发生迁移亡故,常常使这类争议出现“说公有理、说婆理”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非经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光凭信访工作人员所作的表面了解,将难以明确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也难以真正分清责任。

二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属性辨别不清,不懂得如何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和正确引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职责分工,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是一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政府)依群众的申请进行调查、调解和行政裁决的特殊民事纠纷。一直以来,由于大家对这类争议的法律属性缺乏认识,对调查、处理这类争议的程序研究不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也做得不够到位,加上这类争议通常是以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或行政纠纷的面目出现,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结果,基层的干部在面对这种争议激烈、专业性强、调处难度大的纠纷时,既不懂有效地开展调解,也不会对群众作出正确的引导。为免惹上麻烦,他们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玩忽悠、耍“太极”。本来,有的土地权属争议在出现的初期,村民间的意见分歧并不是很大,这时,如果村、镇干部能及时介入、主动协调,问题相对容易解决。但在实际中,当这些村民出现矛盾去找村、镇干部时,这些干部要么充当“二传手”,让群众去找上级的政府或上级领导,实行一传了之;要么置之不理,一拖再拖,任由事态发展,最后导致群众矛盾的激化,问题愈演愈大,给信访部门的调处增加了困难。

三是我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健全,调处人员和经费不足。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村民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镇政府)负责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后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发处理决定。但是,在我区的国土部门内部,并没有设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专门机构,也没有足够的调查处理力量。镇政府在这方面的资源配置就更加薄弱。另外,群众申请政府对村民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处理不收费,政府部门在调查处理中使用的办案设备、耗材、材料、交通工具,以及所开展的测量、鉴定等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的经费来支付的。遇到当事人不服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政府部门还要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经费进行保障,但遗憾的是目前区国土部门或大多数的镇政府,似乎都没有对此制定专门的办案经费预算。

四是由信访部门调处这类争议,存在着先天性的程序局限。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对土地的权属确权和裁决,属于行政权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主管范围。当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裁决后,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这时,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只是进行合法性的审查,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进行确权裁决。也就是说,对于当前农村中大量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当事人只能依法走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法律渠道去解决纷争,而不能不经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党政部门的职能分工,各级信访机构不是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单位,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信访部门裁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信访部门也缺乏处理这类争议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资源。即使信访部门违反规定,就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办理意见,所作的处理意见也不具有土地确权和定纷止争的法律效力。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信访办理意见时,信访人也不能以信访办理意见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这类纠纷一旦进入信访渠道,大多数就只能沉积下来,成为无法化解的积案。

五是我区之前实施的“农村建房信息牌”制度存在弊端,使得一些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化。前一段时期,我区实施了“农村建房信息牌”制度,让一些符合条件的村民在“农村建房信息牌”后自行建设住房。由于一些镇(街)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农村建房信息牌”的审批工作,基本上是由村干部包揽了 “土地确权”、“公示”、“定址”、“立界”、“开线”、“建设监督”等重要的角色,如此一来,便给一些建房者按自己的意志操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了可乘之机:有的村民超越“农村建房信息牌”确定的范围建房、有的村民压着别人墙体过界建房、有的村民间隔退缩不足建房、有的村民增加飘块构件建房、有的村民所建房屋遮挡别人通风采光或堵塞历史通道、有的村民使用他人有争议的土地建房、有的村民超过批准层数和高度建房、有的村民多占集体的土地建房。等等。由于村民的房屋早已建成,令信访部门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显得格外被动。

六是对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渠道不通畅。当前,我区村民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难以化解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法定的行政调查处理渠道梗阻。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乡镇政府有权应村民的申请,对村民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并报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由于镇司法所不懂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执法资源,无法代镇政府承接这方面的业务。镇的国土所在业务上受区国土局管理,而区国土局对个人之间的土地权益争议调查处理业务又未有真正开通,加上人手少、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结果这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长期无实质性进展,使农村中大量出现的这类纠纷未能真正进入法定的处理程序进行裁决。

 

  法:

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人就如何当前化解这类纠纷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区国土部门依法开通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行政裁决渠道以法律途径尽快化解这类纠纷。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法律赋予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涉及面广,与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邻里之间往往会因为一块土地长期争斗不休,如果让争议迁延下去,就极容易诱发恶性事件。鉴此,本人认为,开通村民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调查处理途径工作已势在必行,这对于我们建立法治政府、依法依规处理群众的权利诉求、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区的有关部门,可以按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村民间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1建议在区政府的层面,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亲自指导调处工作。区国土分局、农业局、水务局、法制办、法院、信访等部门为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建立相关的联络员工作制度。对村民申请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后上报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审核,再由区国土分局依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理意见。2建议区国土分局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增加专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建议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相关单位的干部们都能真正知法、懂法、用法,以确保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及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常年都有人抓、有人管3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以确保这项工作在财政上得到支持。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往往需要在争议现场对土地利用的现状进行勘测、调查取证,在案件处理后甚至还要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等大量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为此,建议区财政部门对此应给予大力支持,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专项用于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活动。4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村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同时加强对各镇开展村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业务指导,以确保这项工作能正确和有序地开展,维护全区执法的统一性。5建议区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处理村民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扎实地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办证工作。6建议区、镇(街)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送法下乡,加大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的工作力度,使《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对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能在农村中深入千家万户,务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建议加强区相关职能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快速、有效解决村民土地权属争议的绿色通道。1区国土房管分局、镇(街)司法所和国土所、区行政复议部门、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建立调解结果的确认机制,致力解决好群众申请难、进入裁决程序难、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难、权利人权利兑现难等问题,以便民、利民和高效、快捷的处理方式,将村民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真正吸引到法律途径处理的轨道上来。另外,由于当前村民的许多土地权属争议,常夹杂了相邻关系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加强上述部门的工作协作,就可以避免群众的诉求被这些部门所推诿,大大减少群众的诉累。2镇政府和区的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上的协调,当群众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求助时,要坚持大胆立案,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理职责。在立案后要联动协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历史资料,在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前提下,依法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

三、建议加强调解力度,努力维护农村邻里间的和睦关系。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很多是由其它原因引起的,如果政府部门不经调解,便直接以下发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形式进行处理,有时会激化村民之间的矛盾,效果不一定很理想。有的案件尽管政府部门在调查后,就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但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行政裁决结果不一定对申请人有利,这时,政府部门如果贸然作出裁决,可能难以让申请人真正息诉罢访。因此,加强调解工作是化解这类纠纷的前置措施。在调解时,我们既要尊重历史、尊重民俗,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兼顾现实。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以调为主、裁决为辅。在方法上,要灵活多样、先易后难,通过适当让度利益、置换土地等方式,尽量促成各方接受调解方案。对一些在调解中陷入僵局或当事人对政府调解不信任的案件,政府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借助本村乡贤的威望或利用一些社会知名人士的人脉资源,做双方当事人的沟通、疏导和说服工作,或代政府进行传送调解意图的工作。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村民激化矛盾,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减少处理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同时,还要注意发挥调解成功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在农村中开展广泛的宣传,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建议加大农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村民违规建房的问题,要一屋一策,研究出具体细致的处理方法,以尽可能减少建房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经查证实建房人的行为侵犯他人的重要权益或其所建房屋严重影响规划、又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如能收回“农村建房信息牌”的,则要坚决予以收回;对不能收回的,要也及时宣布已发放的“农村建房信息牌”无效,并对建房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建房屋该拆除而又能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决不能让违法的行为人从中捞到好处,也为政府部门开展对村民的土地权属的调处工作减少阻力。

问题答复:

潘建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当前村民土地权属争议信访诉求化解难的原因和处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随着近年我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效益不断提升,加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及的农村征地也不断增多,使得农村用地情况十分复杂,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难点。您提案中所分析的村民土地权属争议信访诉求化解难的原因和处理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情况

番禺区于2000年6月撤市设区,后历经两次行政区划调整,现总面积529.94平方公里,辖6个镇、10个街道,共177个行政村,179个集体经济组织。全区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1602宗,面积约25827公顷,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于2013年4月通过了广州市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组的验收,已基本做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我区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1987年即开始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现全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含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共登记219712宗,基本上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已依法登记。我区从2005年开始暂停办理农村新增分户宅基地规划及用地审批,但村民建房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至2005年后村民宅基地建房涉及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较为严重,出现大量没有完善用地及规划报建手续的村民住宅,均在现行政策法规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目前我区尚未登记的农村房屋基本上为此类房屋。

二、我区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1995年就颁布了《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于2014年制定了《广州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引》,并组织了市、区、镇三级调处办成员举办了多次培训班。我局作为番禺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1987年成立以来就积极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均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土地权属争议职能设置在产权地籍科。例如,番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7年2月下发的《关于番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番编〔1997〕29号)、广州市番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1年12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番编〔2001〕140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12月印发的《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0〕89号)等文件中,均在内设科室明确了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职能。我局产权地籍科现有工作人员11人,其工作职责均包含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同时,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每年下拨5万元给原区国土房管分局作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经费。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一直正常开展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历史上,重大民生项目的征地多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我局均积极调处,妥善解决,使项目顺利推进。例如大夫山森林公园征地,涉及沙头街汀根村、南双玉村、钟村街钟一村、钟四村等多个村的权属争议,经我局调处后,大家对调处结果十分满意,并盖章确认权属界线,确保了大夫山森林公园这一利民项目顺利实施。例如广州大学城征地,涉及贝岗村、穗石村的多次土地权属争议,我局积极调处后,两村签署调处协议,顺利解决了两村多年的村界争议,保障了大学城建设。今年以来,我局已经成功调处两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绿庭雅苑与沙湾福陇南方丝印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于6月调处成功,双方签订权属纠纷调处协调,圆满解决了纠纷;大石街会江村与钟村街谢村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于7月调处成功,双方圆满解决历史土地界限不清问题,核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推进了广州市4A屠宰场建设。目前,我局正在对东环街龙美村与南村镇樟边村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可以说,我局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是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实绩的。

三、目前村民之间的“权属争议”主要表现为村民建房纠纷

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番禺享有建设用地审批权,《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非农建设用地全部需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查、批准。随后,番禺撤市设区,我区自2005年开始停止暂停办理农村新增分户宅基地规划用地审批,因种种原因,我区出现大量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房屋。目前我区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房屋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擅自新建房屋;二是拆迁安置的宅基地房屋;三是港澳台居民在原籍村庄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房屋;四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宅基地房屋。上述四类房屋有的超高超面积,有的未超高超面积但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有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等等,上述擅自建设的宅基地房屋基本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形式存在。因上述未经批准建设的宅基地房屋多涉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争议双方均不具备合法权属,因此农村居民建房纠纷极少向我局提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申请,大多以信访的形式主张权益。

四、化解农村居民建房纠纷的思路

因农村居民建房引发的纠纷,若不及时化解,势必影响到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您的提案非常及时,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借鉴您提案中的建议,我局梳理出一些化解农村居民建房纠纷的若干思路。

一是加强土地管理,优化村庄规划。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维护农民权益、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农村土地管理是否到位,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局一直高度重视集体土地的管理工作。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土地权利的确定与争议调处,涉及土地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稳定,并直接关系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及时、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证土地确权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13年,我区被正式划入广州市都会区,为符合都会区的城市定位,同时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区政府决定对于新增分户的农民住房需求原则上不再通过单家独户的方式解决,改为建设集中式农民公寓。当年我区也正由原番禺规划分局牵头,根据广州市统一部署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借本次村庄规划现状摸查契机划定了“旧村现状住宅用地边界线”,进一步明确该固化线内的村民住宅允许改建重建,固化线外的新增分户需求通过建设“一镇一社区”农民公寓方式解决。同时制定了全区14个镇(街)农民公寓的选址方案,总用地面积约50公顷,对于其中不符合现行土规的18公顷,在我区建设用地规模减量规划情况下,由区政府从储备用地中腾挪规模解决。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继续完善规划工作,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的相关工作,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引导村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推进。

二是夯实基层基础,发挥调解作用。鉴于我区目前土地争议的特点,调解组织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和处理村民建房争议是及时控制、化解矛盾纠纷的最有效的办法。下一步,国土规划部门将积极加强与镇街、行政执法、信访、法院、基层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进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相互配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协同解决村民建房的矛盾纠纷,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治安调解、民事诉讼相联动的工作机制,力争从源头上建设村民建房纠纷争议升级的可能性。

三是强化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下一步,我局将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要加大宣传涉及农民建房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民了解实施村庄规划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改变农村陈旧落后面貌的重大意义。通过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用地意识,真正做到依法依规用地,杜绝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同时,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严查严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尤其对超高、超大、超层的典型村民违建落实查处措施。疏导农村居民合法建房需求,减少村民住宅非法占用公共用地和他人用地的情况,从而建设村民建房的争议和纠纷。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居民土地权属争议信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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