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 理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中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城市管理执法和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矛盾。一方面,流动商贩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现象;影响城市形象、治安和公共安全等。政府为了保障城市秩序和城市形象,要求城管部门对流动商贩进行取缔和整治。另一方面,流动商贩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流动商贩以廉价商品及灵活的经营方式迎合了群众方便、便宜的消费需求,尤其是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其次,流动商贩解决了部分弱势群体谋生就业的需要。流动商贩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自身素质低下,摆摊卖小商品成为他们生存的主要手段,摆小摊是既无奈又积极的生存行为。因此,无论城管部门如何打击取缔,流动商贩总是不能完全消失。合理解决流动商贩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引导和规范其发展方向,促使其更加合理发展并与现代社会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成为当前城市管理领域的重要任务。办法:流动商贩自古有之:“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自古就属正当职业。因此,如何发挥小商小贩的积极性,以增强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又最大限度的避免小商小贩因为乱设摊点而给城市带来不良形象和影响,需要疏导结合,从以下几方面优化城市流动商贩管理。一、分类管理。流动商贩经营内容主要有四类:一是贩卖服装鞋袜等日常用品;二是贩卖水果蔬菜零食的;三是贩卖家禽鱼肉的;四是贩卖熟食烧烤的。不同类型的商贩对市容、交通的影响程度不一,因而应该区别处理和对待。对于一、二类的流动商贩,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包容接纳;对于三、四类的就必须加大整治力度,禁止其打游击式的乱摆卖行为。二、完善法规。修订完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城市流动商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赋予上述一、二类流动商贩合法身份,可以在指定或允许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修订完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改变目前城市流动商贩合情合理不合法的状况,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城市流动商贩合法经营的权利。三、分区治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城市分区域治理。对于生活区域,以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为主,可以适当允许小商贩摆摊。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摸查,确定哪些地段可设置流动摊贩摆卖。并限定摊贩数量,再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营权。同时,对流动摊贩经营实施管理登记制度,划定经营的时间、范围,定期检查其售卖商品种类、摆摊范围、变动情况等。但对于工作区域,则要进行严格管理,以维持整洁的市貌。四、规范管理。统一流动摊档的货架、手推车等设备规格、标识,设置垃圾、污水收集等收集器具。加强部门协调,工商、城管执法、食品卫生等部门,定期检查流动商贩遵守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法规的情况,规范其经营行为。对照管理要求,对流动商贩发放诚信标签。五、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城市流动商贩退出机制,引导城市流动商贩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做强做大自己的特色经营,积累一定资金后向有营业执照、有注册资金、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转变,带动更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弱势群体创业和就业。对于在经营中违反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法规的流动商贩,经多次教育仍不能整改到位、规范经营的,要强制其退出流动商贩市场。此外,劳动部门积极为流动商贩提供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其他工作技能,拓展其就业创业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