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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解决沙湾镇龙岐村历史留用地指标问题的建议
问题内容:

留用地指标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为此,恳请区、市政府给予高度重视,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以农村的稳定大局和农村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1992年番禺区政府征用龙岐村1945亩土地,提留给龙岐村的留用地指标,应按1992年“《征地协议》约定和(番发{1993}37号)文件规定,在开发项目统筹征收村集体土地时,在征地总额中留给镇5%,村15%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镇、村集体经济。由于龙岐村属于番禺区和沙湾镇第一条全征村,当时沙湾镇政府承诺在此次征地中计留给镇的5%用地指标也同时返还给龙岐村用于发展经济。经过多年努力,到2013年已兑现15%,但仍有5%的用地指标未能落实给村。1992年征地,时隔23年,政府还未能按协议兑现,要求番禺区政府和番禺区国土分局尽快给予落实留用地指标,让我村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继续维护村的繁荣、稳定,为村民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问题答复:

冯焕容代表:收到您对我单位办理“关于解决沙湾镇龙岐村历史留用地指标问题的建议”反馈不满意后,我们高度重视并重新组织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重新答复如下:一、关于留用地指标核定比例的问题广州市于2009年开始对历史已实施征地但未核定留用地指标的项目进行统一核算,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市政府《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的规定:“历史留用地指标核定的比例在征地协议有约定的,在不突破当时政策规定上限的前提下依约定比例核定留用地指标;征地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番禺,南沙区按征地面积的15%核定留用地指标,其他各区按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省政府、市政府已明确了留用地指标核定比例的上限为15%,因此原市国土房管局按征地面积的15%核定了龙岐村的历史留用地指标。二、关于龙岐村留用地开发的建议经核查,截至目前,龙岐村共核定了留用地指标44162平方米,其中25643平方米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14]183号),尚有18519平方米留用地指标可使用。对于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地块,建议龙岐村按规定先启动开发报建工作,在开发报建过程中涉及我局业务的,我局将积极予以指导并尽快办理;对于尚未使用的留用地指标,我局将继续指导龙岐村办理控规调整等手续,待控规调整完成后,我局将积极推进留用地指标的落地,最大限度的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留用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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