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巧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参保人门诊就医的便民建议》(第19号)建议收悉。我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人社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7月10日、9月18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区卫计局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中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4号)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具体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及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其在校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需要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除外)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关于“就诊时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身份确认需要同时出示身份证、医保卡进行身份确认才能享受门诊、住院报销的优惠政策”,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须出示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身份的核对;在其出示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购药和配药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家属或者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制发、换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未启用医保功能的,使用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以下统称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第七条“新参保制发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期间,参保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社会医疗保险凭证遗失或重制期间,参保人员可凭社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对于已领取社保卡(医保卡)的参保人,只需出示有效社保卡(医保卡)即可进行就医。广州市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印发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7]14号)也要求各地将社会保障卡作为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故不宜将医保身份确认扩展为身份证、老人证、驾驶证中的一种进行医保就医登记。 三、建议中提到的居住地流动性较大的参保人门诊就医情况,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十八条:“普通门诊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及其他选定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如居住地发生变化等情况,可按上述要求办理门诊选定医院变更手续,方便自己进行门诊就医。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反映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