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议案(建议)提案处理 > 2018年 > 2018年议案(建议)

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承办法援案件律师无需开具发票的建议
问题内容:

内容: 
      一、承办法援案件的法援律师领取办案补贴无需开具发票。 
      2017年12月28日,番禺区所有律师事务所收到番禺区司法局的发出的《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不开法援律师值班补贴的发票。此事引起很多律师的意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办案补贴从其作用上看并非劳动(务)报酬,亦非工资薪金等,而是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在内的补贴即对办案人员费用支出的补助。《广东办案补贴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午餐等费用”从而确定了办案补贴的性质就是办案费用支出补贴。目前,番禺区司法局法援处向法援律师支付的补贴的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非常的低廉。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法援律师领取的办案补贴就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补贴,理应免税。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国家无偿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律师有着相应的法律义务,而国家对此也仅仅是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无论从补贴的作用、法理、情理上,都不应该对此征税。 
      二、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同于有偿法律服务征税,实际上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征税。 
      在我国,1996年的《律师法》就规定律师有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到行政处罚。现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是通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来指派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其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更非有偿法律服务行为。虽然有些律师登记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但律师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使这种志愿性质并不纯粹,也并不普遍。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可以领取办案补贴。即使现在,律师对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多少也没有发言权,完全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律师并不能以办理有偿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法律援助案件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或者按件、按标的额比例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领取办案补贴。所以,我国现在的法律援助并不能完全说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因为并没有买卖双方的合意,更没有适用市场的价格标准。现行法律援助从各方面来说都更应是一种政府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领取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按照有偿法律服务进行征税,无异于向政府的行政行为征税。 
      因此,建议对承办法援案件和参加法援值班律师领取的补贴免于开发票。 

问题答复:

韩秀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承办法援案件律师无需开具发票的建议》(第61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番禺区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5月29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等,经综合番禺区财政局、税务局等会办单位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承办法援案件领取办案补贴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的问题,如属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从事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开具发票。 
      二、关于承办法援案件律师办案补贴不予征税的问题。首先,关于增值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法援案件律师办案补贴是否符合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番禺区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提案中涉及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取得的补贴收入,不在《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范围内,需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律师个人承办法援案件取得的经济补贴,属于个人从事法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提案中针对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所取得收入的减免税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行税法中暂未有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补贴收入的免税规定。鉴于区税务局没有政策制定权,建议区税务局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区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