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承办法援案件的法援律师领取办案补贴无需开具发票。 2017年12月28日,番禺区所有律师事务所收到番禺区司法局的发出的《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不开法援律师值班补贴的发票。此事引起很多律师的意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办案补贴从其作用上看并非劳动(务)报酬,亦非工资薪金等,而是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在内的补贴即对办案人员费用支出的补助。《广东办案补贴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午餐等费用”从而确定了办案补贴的性质就是办案费用支出补贴。目前,番禺区司法局法援处向法援律师支付的补贴的标准远低于市场价格,非常的低廉。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法援律师领取的办案补贴就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补贴,理应免税。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国家无偿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律师有着相应的法律义务,而国家对此也仅仅是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无论从补贴的作用、法理、情理上,都不应该对此征税。 二、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等同于有偿法律服务征税,实际上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征税。 在我国,1996年的《律师法》就规定律师有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到行政处罚。现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是通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来指派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其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更非有偿法律服务行为。虽然有些律师登记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但律师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使这种志愿性质并不纯粹,也并不普遍。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可以领取办案补贴。即使现在,律师对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多少也没有发言权,完全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律师并不能以办理有偿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法律援助案件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或者按件、按标的额比例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领取办案补贴。所以,我国现在的法律援助并不能完全说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因为并没有买卖双方的合意,更没有适用市场的价格标准。现行法律援助从各方面来说都更应是一种政府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领取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按照有偿法律服务进行征税,无异于向政府的行政行为征税。 因此,建议对承办法援案件和参加法援值班律师领取的补贴免于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