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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补贴免税问题的建议
问题内容:

内容: 
      鉴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实施三年多的显著成果,再次建议对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补贴免税进行免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4年11月以来,村(居)法律顾问共提供法律服务20724次、接访咨询10511人次、出具法律专业意见932件、开展法治宣传2605场次,协助村(居)对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开展“法治体检”等其他工作共2632人次。顾问律师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宣讲政策法律法规、服务村(居)经济事务、解答群众法律疑难等工作,有效增强了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 
      二、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是一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粤司办[2014]95号)明确指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与政府给予经济补贴相结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精神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跟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地方财政负担的经济补贴资金及早到位并按时发放到律师手中,争取对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这项公益法律服务所得到的经济补贴免予征税。”我们认为,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是一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而不是一项纯粹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应结合上级的有关精神,免予征税。据了解,广州市天河区和越秀区已经实现了将该经济补贴直接划入法律顾问的账户,免予征税。 
      三、村(居)法律顾问补贴免于纳税有利于发挥律师工作积极性。 
      我区律师领取村(居)法律顾问经济补贴需要承担各项税费:该笔补贴人民币2万元转入村居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各项税费将近11%。另外,剩下的部分转入该村居法律顾问的名下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政府给予的每年2万元的经济补贴,经过层层纳税,到达村居法律顾问的手中已所剩不多了。此外,根据工作安排,每位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要到村居值班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开展一次法治讲座,参与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法律顾问在一年的服务期限内多次往返村居,所产生的交通费、用餐费用、通讯费用等等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让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惠及更多的老百姓,建议对我区村(居)法律顾问每年2万元的补贴免予征税。 

问题答复:

韩秀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补贴免税问题的建议》(第64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与您在5月29日进行了座谈交流,又分别于8月16日和8月20日进行了微信沟通。经综合财税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区财政局给予村(居)法律顾问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负担40%,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各负担50%。对于该项补贴,我局根据《番禺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进行发放。 
      二、关于村(居)法律顾问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村(居)法律顾问补贴收入,属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出资人或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取得该笔收入后再支付给律师的补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属于律师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现行税法中暂无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经济补贴收入免税的有关规定,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并取得补贴的情况也不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等有关规定及政策。区税务局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限。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补贴免税问题的建议》难以采纳解决。 
      感谢您对我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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