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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建议
问题内容:

  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生之本。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只有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据调研,番禺区政府一直以来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有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8年发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随着广州副中心定位的利好,人口增多,农村城市化进程加速,番禺经济飞速发展,

  番禺人民对食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食品市场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奖励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操作程序不够便捷且执行效率低下等等诸多问题。如何基于区情,进一步完善区食品安全奖励举报制度,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食品有奖举报制度,可以营造共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的环境,威慑不法食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监管中最重要的是预防,若加大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不仅可以加强权力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主体获取有效信息的管理能力,而且很大程度上抑制犯罪行为的不断持续性地发生以及其危害的迅速扩散与蔓延发展。完善食品有奖举报制度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或者企业只要不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会面临被社会群众举报的高风险,当其认为违法犯罪的风险过高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就会大大降低。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社会公众的参与对潜在违法者会产生一定的“恐吓”作用。

  二是完善食品有奖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 。

  食品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关系着千家万户,而食品安全案件很多有度急坏的社会影响。完善食品有奖举报制度,采取发放数额合理的奖金等经济上的鼓励方式,才能大大提升社会人士和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从而够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防为主,及时发现,恰当惩处的目标。只有这样,食品安全才能朝着安全的方向健康发展。

  三是完善食品有奖举报制度,为举报人提供多途径快捷举报与奖励通道、保障措施,使人民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敢报,易报,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公众齐举报,共监督。

  四是完善食品有奖举报制度,可促进执法机关获取违法信息并提高监管效率

  由于食品相关的犯罪活动具有非公开性,仅依靠政府执法机构对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将会十分受限。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出现在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因此社会大众相对与政府部门一方有着第一时间获得违法犯罪信息的优势。从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公共权益的角度,社会群众自然会向政府部门提供各种有效的市场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再基于这些获得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判断与处理。这样政府部门就可以及时掌握违法犯罪信息,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

办  法:                

  一是基于“货值+N因素”设计细化的奖励标准及奖金数量。有奖举报制度最关键,也是最影响其制度效果的一个环节就是其奖金标准的设定。一般来说,举报信息提供人对行政机关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贡献大小是影响其获得奖金高低的最客观、最重要的因素。当然,由于不同信息所蕴含的内容不同,因此从客观上来说每条信息或者每条线索的价值也就相应的不同,那么政府机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以及需求就会不同,信息提供者所能获得的奖金也必然不同。目前制度在设定奖金标准时,只是把货值作为奖金高低评判的唯一准则。这种制度的设定不太合理。食品的种类不同,价格必然不同。食盐价格低,但是生产有毒有害的食盐的危害显而易见是非常巨大的。因此,除了考虑货值外,还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能力、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等多个因素。

  二是放宽奖金领取期限设置,增加奖金发放形式。目前食品安全报告制度规定了领取奖金的时间限制一个月。逾期作为放弃奖励。设定奖金的时间限制不仅是为了使得举报者尽快获得奖励,而且为了利于当政者开展工作。但是,这个时间限制也常常导致信息提供者利益的丧失。部分举报的“线人”由于需要直接去政府部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敢领取奖金。他们很容易犹豫不决,因为他们担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工作和他们自己的安全。显然,目前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信息提供者害怕等待和担心不良后果的情况。该制度的建立应全面客观结合实际地分析统筹上述情况。从另一个角度看,举报的奖励是从举报人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活动产生的。在有效信息供给者向执政当局供给有意义的各项举报信息之后,它们之间存在公共债务与债权关系。一般私人的法律债务的期限为 1 - 2 年,而设立 1 个月的有奖举报制度的受领期显然太短。规定的奖金发放方式仍然比较单一,以“线人”或者提供举报信息的人自身亲自去指定机关领取奖金为主要方式,增加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渠道作为奖金的发放方式,对于方便举报者领取奖金,保护举报者的个人隐私,促进有奖举报行为。 在上述的整个过程中,客户、公司与银行三方都使用这个平台间接地参与交易,用户缴纳通信费获得相应的服务,银行根据金融服务得到一定手续费,商家则是用销售的手段来获得收益,整个过程中所有的支付商机构均由政府部门全程监管。

  三是增加举报人保护制度。建立一种举报人的特别权利保护机制。只要举报人发出求助,公安机关就必须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对此要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有及时对举报人提供了紧急保护,对举报人进行异地安置、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提供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制度。还可借助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109 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护信息提供者,原告,举报人及其关系人的安全。”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时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四是设计简单而高效的举报通道。目前举报方式有通过电话,E-mail,微信,传真,信函,亲自到场等方式进行举报。这些方式存在效率不高或容易泄密,整理繁杂,耗费人力物力等问题。重庆地区的经验值得学习借鉴,其率先开发了报告提示管理系统,开发了语音提示、报告代码、线索代码、自动记录、人为保存信息等一系列程序。该设备的开发使用使得社会群众对食安问题的举报又多了一种便捷安全高效的选择,取得良好的正向效应。

问题答复:

李晓娟、黄忠民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建议》(第51号)建议收悉。我局积极组织相关科室认真研究办理,并分别与您在6月25日及8月8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2015年至今,我局根据群众食品(含药品)投诉举报线索共立案366宗,累计发放举报奖励金额251456.10元(附件1)。

  一、奖励标准及奖金数量

  原区食药监局于2015年制定《广州市番禺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审批发放流程》等规定,对群众食品安全举报进行奖励。2017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附件2),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番禺区属于县级行政区,我局无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因此原《广州市番禺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审批发放流程》在2017年8月9日自动废止,我局目前执行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对奖励标准和奖金数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广东省食药监局在2018年8月7日发布了《广东省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附件3),对举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包括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婴幼儿食品、不合格疫苗、农药兽药或重金属超标食品等违法行为),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对故意掺假造假、涉及婴幼儿配方奶粉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4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食品药品违法情形的举报人,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因此现行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已部分考虑货值、社会危害等因素。

  我局认同你们提出的“基于‘货值+N因素’设计细化的奖励标准及奖金数量”建议,我局将继续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执行举报奖励。

  二、奖金领取期限和发放形式

  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发放流程分为4步:

  告知:举报情况经我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后,由我局通知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

  举报人申请: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申请。如果举报人在举报时已明确提出奖励申请的,不需要再次提出申请;

  审查和通知:审查举报人信息、奖励金额等事项,审查通过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发放:举报人可亲自到我局现场领取奖金,也可委托他人到现场代领奖金。对于因故不能前来现场领取举报奖金的,我局在核实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金转至举报人账户,账户持有人必须是举报人本人。

  对于奖金的领取期限,我局执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领取期限为“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对于你们提出的“增加奖金发放形式”建议,我局认为目前的现场领取和银行转账方式已能较好的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方便举报人领取奖金;对于“放宽奖金领取期限设置”的建议,我局的权限只限于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无权更改奖金领取期限设置。

  三、举报人保护和举报方式

  在处理举报人举报线索的过程中,我局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如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后,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我局依法移交相关材料(包括举报人信息和举报材料)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开展举报奖励、举报人保护等相关工作。我区自设立食品药品有奖举报以来,举报奖金领取人员高度集中,绝大部分奖金被20多个职业举报人领走,我局没有收到过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反映。

  对于举报通道,举报人目前可以通过电话、E-mail、微信、QQ、传真、信函、亲自到场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广州12345、番禺民生热线、“番禺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举报。其中广州12345、番禺民生热线等平台运行多年,有成熟的举报处理、跟踪、答复机制,效率较高且能较好的保护举报人信息,基本实现了投诉举报及时转派、100%按时办结。重庆地区的报告提示管理系统,与我区目前运行的广州12345、番禺民生热线等系统的存在功能重合情况,并且新系统开发、维护、使用成本较高。我局认为充分利用现有的举报通道即可满足食品安全举报需求。

  感谢你们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番禺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情况表

     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3.广东省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附件1                


               

番禺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情况表                


               

年份                            奖励宗数                            奖励金额(元)                            
20153115091.36
20164283180.91
201713262792.76
201813176005.12
20193014385.90
合计366251456.10

(备注:2019年的数据统计至6月20日)
               


               

附件2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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