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优化政策,盘活历史用地的相关建议》(第73号)收悉。我分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9月26日进行了电话沟通交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番禺区作为国家级中心城市广州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正日益突出、亟需解决。合理高效的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资源已迫在眉睫,同时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我分局对您提出的积极优化政策、盘活历史用地的相关建议表示支持。 一、 相关政策 目前我市对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调整规划条件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和减少其规模。 (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依法调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条件,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并公示。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要求。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四)《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已划拨或出让项目发生土地用途调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和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等需要调整规划条件的,经审查不涉及改为商品住宅或《划拨用地目录》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等需要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后30日内应当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文件、出让金等变更手续”。 二、 办理情况与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问题与政策的研究和落实,我分局高度重视,并积极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探讨研究,目前已有同类案件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求取得番禺区政府同意意见,现正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下一步,我分局将会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于此类案件的政策指引,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 感谢您对我区土地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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