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悦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月子中心规范和监管的建议》(第55号)建议已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我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对此,我局积极与您沟通,分别在7月16日、23日和8月26日进行了电话沟通及微信交流,此外,受我局邀请,您所派出的代表亦在9月20日参加了座谈会。经综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月子中心提供的是母婴保健服务,其适用标准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并实施的《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 月子中心主要提供产妇产后恢复、产后婴儿的喂养等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刚分娩出院的产妇和婴儿,多数有营养师负责给产妇提供月子餐,帮助产妇能够尽快恢复身体并提供喂养知识。 2017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并实施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对月子中心提出了标准要求,该标准明确了月子中心是“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场所”,指出月子中心提供的母婴保健服务是“在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内,由技能人员为备孕者、母婴群体提供的,以优生优育、增强体质、恢复体能、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专项技术保健服务”,不属于诊疗活动。 二、区级人民政府规章没有设立行政许可的权限,目前无相关法律依据支持将月子中心纳入医疗机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无相关法律依据支持将月子中心纳入医疗机构管理。 三、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月子中心日常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月子中心加强商事登记管理、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月子中心进行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对月子中心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根据各月子中心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强化宣传培训教育,要求各月子中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各项制度,全面规范月子中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均依法严厉查处。 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月子中心非法行医的行为监管。月子中心不是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允许发生医疗行为。今年我局曾查处一月子中心在经营期间进行非法行医,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因此,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我局将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把月子中心纳入日常管理,加大对月子中心的巡查监督力度。 通过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月子中心专项行动,检查月子中心证照、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医疗行为、价格公示等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做好月子中心监管工作。 感谢您对我区月子中心规范和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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