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浩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用房移交与使用的建议》(第3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牵头组织区国规局、区教育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经综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区工作开展情况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关系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宜居环境的建设。近年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专业管理技术规范不断更新,我区各部门也加强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 (一)制定方案,推动移交。 自2015年12月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划归我局以来,我局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138号令”)等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为更好落实138号令的相关要求,提高可操作性,市住建委于2016年10月牵头制定了《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含任务分解表和实施指引流程图),对控规阶段、土地出让/划拨阶段、修规阶段、委托装修阶段、施工建设阶段、项目预售、组织验收等阶段,以及审批部门、专业部门、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办理流程。我局也牵头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9月由区政府办印发(番府办〔2017〕8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促进我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顺利移交并充分发挥其功能。 (二)建立历史遗留项目管理台账。 我局牵头对2016年3月1日前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有关情况进行了摸查和整理,结合镇街统计,建立历史遗留项目管理台账,多次督促开发单位依规移交,2018年我区共有75宗居住区历史遗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签订移交协议、截至2019年9月已完成105宗居住区历史遗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签订移交协议,仍有144宗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历史遗留配套设施。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公配项目性质不明确。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和《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38号)对公建配套的性质、种类和移交进行明确,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大量新型“名称”,不在明确需要移交的范围内,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定义及类别界定存在模糊情况,制约了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和使用。例如:开发商对电信端局、储蓄所、文化活动中心、老人活动中心等项目性质、种类和移交有争议。 (二)教育设施进度缓慢。 由于历史原因,我区撤市(2000年5月21日)前出让的居住区用地未严格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移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有大量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成后由开发商所有并开办为民办学校,而土地出让未按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扣减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也不同意移交。 (三)成本移交标准不一。 根据相关文件,变电站、配电房、邮政局和快递站等市政公用设施是按成本移交。据了解,上述设施建成后,由于开发企业和接收方在建设成本核算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接收工作进展缓慢。(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138号令等明确为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而接收部门基本只以土建成本核算) (四)应收未收。 由于公厕、垃圾站及学校等公建配套设施接收后需投入相应的人财物,给接收单位造成很大的财政成本和负担,导致部分接收单位对于公建配套设施接收不积极、不主动。 三、代表建议的回应 (一)关于“开发项目在规划验收后3个月内应主动书面通知相关的接收单位,进行接收”的建议。 138号令第十八条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接收单位接收后,尽快安排相关经费进行装修及后续日常使用预算安排,不得擅自改变配套用房功能”的建议。 138号令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后续管理和功能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关于“彻底解决老旧城区社区公共用房遗留问题”的建议。 我局以138号令施时间为节点,建立了我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项目台账,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强监管力度,多措并举督促开发单位依规移交。一是领导高度重视,重点督办。我局将公建配套历史遗留项目的移交工作纳入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督办、分管局领导亲自落实,主办科室每半月向局领导汇报移交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计划,力保该项工作能按时完成。二是进一步摸清我区应交未交的历史遗留项目情况。为摸查和整理我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历史遗留有关情况,我局于今年2月和5月分别发函至16个镇街和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摸清我区公建配套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和移交情况,根据“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未及时办理产权”“改变用途”等四大类型,按照一楼一档原则,逐一整理公建配套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规划、用地、报建、验收、产权等信息,建立工作台账。三是依规督促移交。针对南村镇、石楼镇历史遗留项目较多的情况,我局以南村镇、石楼镇为试点,多次召开由人大代表、职能部门、镇政府及开发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共同学习政策文件,研究移交方案,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属地镇街和居委会实地核查各小区公建配套历史遗留项目的现状,督促各开发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历史遗留项目移交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有约按约、无约按规、特殊情况协商处理三类情况,全力推进公建配套历史遗留项目移交工作。截至9月底南村镇已完成51宗、石楼镇已完成15宗公建配套历史遗留项目移交工作。 四、工作思路及计划 (一)分类解决。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我区仍有144项设施没有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局将以先易后难、分类解决为原则,对可通过协调解决的项目,先行协调解决;对于难以协调推进的项目,待市里出台正式的工作指引后,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二)统筹协调。根据摸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主要集中在国规、教育、卫生、民政、邮政等部门。对此,我区将加强协调,形成沟通协调机制,对未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跟踪和督办,及时更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联合国规、城管、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和各镇街,加强对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针对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移交、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严肃处理。依据15号文、138号令等文件要求,针对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我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顺利移交,充分发挥其作用,便民利民。 感谢您对我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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