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炽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社区商铺及民宅内托管机构及早教机构治理的建议》(第14号)收悉。我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教育局等单位进行研究办理,并与您在9月29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区市场监管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托管机构方面 (一)基本情况 目前国家尚未有托管机构的设置规范等相关政策文件,我市也尚未出台“托管”服务的审批依据,只有在《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第十九条有“教育、民政、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对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或者食品安全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理;对无证经营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表述,所以目前在尚未明确行业监督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例如,教育部门检查机构是否开展学科类培训业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机构是否违反工商登记和违法广告行为等,消防部门检查机构的消防安全问题,食药监部门检查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公安部门负责对治理执法中出现的违法事件依法及时处置等。 2018年5月17日,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区成立了由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食药监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和区来穗局等相关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小组,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依照各部门职能,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等无证机构进行分类分步治理。自《方案》印发以来,各部门严格按照任务分工,积极配合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 另外,在日常的托管机构整治中,各镇街承担本辖区内无证托管机构治安、安全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对发现的无证托管机构及时进行清理取缔。 在加强托管机构整治的同时,区教育局于2018年接连印发《关于印发番禺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番教通〔2018〕38号)和《关于番禺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番教通〔2018〕132号)等,自2018年9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探索互联网+课后服务供给模式,通过“线上”运用互联网服务和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线下”积极响应服务管理事项,推动服务模式和监管方式更高效、智能、精准匹配不断变化的需求,实现家校政高效互动,切实解决中小学生家庭的“午餐午托”和“四点半”难题,减少了学生对校外托管的需求,对校外的托管服务造成极大的冲击。 (二)下阶段工作思路 1.加快出台政府层面制度,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明确行业的主体管理部门,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和审批标准,建议将托管机构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如将其界定为营利性机构,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商事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镇(街)配合;否则,应由民政部门登记,并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各镇(街)配合。鉴于托管机构应满足从业人员在学习教育、应急救护、食品安全知识等方面的特别要求,应根据其行业特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在商事登记前,建议由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机构联合检查审核并通过后,方可允许其办理营业执照。 2.规范一批,引导一批,满足社会需求。 在明确行业监督主管部门之前,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各镇街承担本辖区内无证托管机构治安、安全的主要责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对发现的无证托管机构及时进行清理取缔。 在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后,对社会上的托管机构进行分类治理。一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准入要求的,督促引导其办理许可审批,纳入监管范畴。二是对尚未符合准入条件但愿意配合整改的,各有关部门指导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为其办理许可审批。三是对不符合准入条件且不愿意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儿童和学生的后续安排工作。 3.建立长效机制,多渠道推进部门联动。 一是搭建综合监管体系。针对托管机构的管理,建立由分管区政府领导为召集人,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消防、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以及各镇街组成的(课后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统一的信息流转平台。将托管行业的登记、变更信息纳入流转平台,对信息处理实行实时跟踪,督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行业进行及时监管处置。三是构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信息公示平台,记录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从业信息,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严格施行限制措施,及时清除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机构及人员。 4.引入第三方监管,有效促进行业管理。 一是定期公布机构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资质审批项目,引导家长在选择托管机构时,查阅许可证,选择合法的机构。二是规范媒体发布教育类广告行为。要求有关媒体严格遵守《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发布教育类广告时,必须审核广告主的教育许可审批,对无资质的广告主,一律不得为其发布广告。三是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和内部监督。定期对成员单位进行清查,接受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就行业动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 5.进一步推进校内托管和鼓励发展社区托管。 教育部门进一步探索“普惠+个性”,推行课后服务升级版,保障全体学生和家长的基本利益,满足部分学生和家长的个性化需求,进一步加大学生对校外托管需求的分流,减少校外托管的生存土壤。 社区托管则可作为学生课后托管以及周末、寒暑假期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重要补充,可由区政府明确提出实施办法,由镇(街)和村(居)牵头负责,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活动室等相应场地设施为基础,动员关工委、妇联、团委和社会公益机构、义工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参与管理服务。明确社区托管中心为非营利性机构,参照市场化运作,民政部门予以登记,发改部门核定收费,以保障孩子的饮食卫生安全为基本原则,不断改善条件、扩大规模、解决就业。 二、早教机构方面 关于早教机构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17日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其中提出将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同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相应的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8月1日下发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其中提出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落实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业有关政策意见;推进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和数量,鼓励建设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推动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需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8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养老、家政、幼托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试点方案》,选取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长沙、重庆、成都等城市为试点,这些城市所在地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和相关保险机构为试点机构,要求试点银行保险机构应主动对接养老、家政、托幼等社区家庭服务业金融需求,在支持幼托服务业方面,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国务院的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加强金融服务,助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对早教机构治理的下一步工作思路,应参照上面托管机构的治理思路,建立长效机制,多渠道推进部门联动,引入第三方监管,有效促进行业管理,规范一批,引导一批,满足社会需求。我局也会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相信随着政府对早教相关工作的日益重视,早教机构标准规范会逐步建立,相关监管也会随之日渐完善,相关治理难题也会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我区社区商铺及民宅内托管机构及早教机构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