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8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沙湾代表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第88号)建议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番禺供电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区供销联社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你们在6月8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给电动自行车办理牌照和建立保险制度的建议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上牌管理,涉及到地方立法的工作。据区公安分局了解到的情况,电动自行车实行上牌管理、购买保险等工作,目前正由市人大、市政府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立法后相关工作的落实。区的有关部门,将会按照立法精神,统筹协调村(居)委会、电动自行车经营业户、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等,全面迅速推进电动自行车上牌和购买保险等工作的落实,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全区持续推进电动车驾驶人员大培训、轮训工作。区安委办牵头,各镇(街)具体落实,推进驾乘人员全员登记,坚持以村居厂企为主体,充分利用好晚上和周末黄金期,把培训班一期期办下去。培训班每期不超过30分钟,主要包括:看宣传片,讲解驾乘电动车安全要点,分析电动车事故案例,派发宣传资料等4项。截至今年5月份,全区已培训轮训247.4万人次。此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推进。
二、关于解决群众充电难题降低消防安全隐患的建议
据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点电或停放点,均涉及到改变小区内共有部分的用途。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或停放点的选址和建设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在农村地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遇到的问题:一是场地问题,没有现成的可利用场地,如果新建又可能涉及违建的问题;二是设置的地点,是否能够方便全体村民的电动车来集中充电。
区应急、消防、住建、供电、城管等部门和有关镇(街)将加强调研,协调推进此项工作,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住宅小区和村庄,开展集中充电点设置的试点工作。一是取得点的突破,取得实际经验;二是起到示范效应,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目前,桥南街的福景园、海伦堡和南村镇的雅居乐等小区内已经建成了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充电点。
三、关于建立健全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是废旧电动自行车属于新生事物,国家没有出台废旧电动自行车拆解规范,加上废旧的电动自行车不多,我区暂时没有建立废旧电动自行车的回收体系。下一阶段,区城管、车辆拆解管理、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以“谁生产谁回收”的原则,尽快建立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体系。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的规定,新能源电池生产者应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电动车的废旧电池不属于再生资源范围,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处置要求回收企业具备严格的资质,一般性的再生资源回收店严禁收购废旧电池。
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将加强对废旧新能源电池的监管,要求产废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要求贮存、处置、利用废旧新能源电池,将废旧新能源电池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利用。若发现产废单位将废旧新能源电池交无资质单位处理,将按照固废法相关规定依法严肃立案查处。
感谢你们对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