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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冯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花园小区停车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建议》(第2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交通运输局、区司法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1月18日进行了电话沟通、2月25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区交通运输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区政府牵头的建议

  (一)区领导高度重视停车难问题

  今年1月,区政府召开工作会议,专题协调解决停车难问题。会议强调,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现有停车资源的利用率,提升停车信息化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管理和停车行为,增加停车位供给,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分别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公共停车位设置及整治工作小组、我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牵头成立物业停车管理工作小组,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区领导指示精神,区交通运输局及我局分别牵头制定了工作方案(草案),由区交通运输局汇总并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现阶段工作方案中,明确了成立区级缓解停车难问题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并围绕大力推动停车设施建设、有效增加停车泊位供给;盘活现有停车资源、合理调控停车需求;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规范路内泊位设置和管理;规范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全面摸查、掌握住宅小区基本情况;疏堵结合、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等七大措施,细分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提出工作要求。现区交通运输局正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待修改完善、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

  二、关于赋予小区物业一定的处理权力的建议

  解决小区停车管理规范问题需充分发挥物业管理的职能和业主自治的功能。业主与物业管理主体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关系,物业管理主体的处理权限来自于业主方与物业管理方对于物业管理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全体业主签署的公约,根据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停车秩序,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约束。对于不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和约束的行为,可与业主进一步明确约定乱停车问题的处理细则,将业主不按照管理规范停放车辆的处理后果纳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小区自治管理文件中。

  三、关于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处置力度的建议

  一是加强停车占道的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力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物业管理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及时劝阻、制止,或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规约规定予以清理。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无法清理的,物业管理主体可以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区公安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运用委托执法权限,针对辖区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区消防救援大队设立了96119热线、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接收投诉举报方式,快速接收核查群众关于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况的反映,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消防法》中堵塞、占用、封闭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条款查处权委托各属地镇(街)执法,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强化执法效能和作用的落地。相关职能单位及各镇(街)等也将加强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二是小区内部路依法不属交警执法管辖范围,交警部门到小区内部路拖移车辆容易引发群众信访投诉。日常小区停车管理工作将由属地镇(街)、社区居委牵头组织落实。

  四、关于强化宣传教育、及时曝光不良行为的建议

  我局将在依法保护违法行为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公布典型违法案例、曝光严重违法行为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物业小区宣传栏、电子屏幕、微信平台等宣传阵地,强化宣传教育,有效发挥舆论约束的作用,在物业小区营造居民自觉遵守停车秩序、有序停放、文明驾驶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从长远出发的建议

  关于加强花园小区停车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建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在规划审批阶段将根据《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停车配建指标,按照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公交服务水平和交通政策等因素制定,进行分区管理、合理布局。

  感谢您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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