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番禺区政府办文件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06 09:47:09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番府办规〔2026〕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安分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三条  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见义勇为确认的日常工作,定期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评委会议。

  第五条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3年。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镇(街)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基本情况,已经死亡的须提交死亡证明。

  (二)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导致受伤或者残疾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在提出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再委托。

  第七条  镇(街)公安派出所收到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报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镇(街)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定并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第八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其事迹在番禺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为保护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的,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30万元抚恤奖金。

  (二)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颁发5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颁发3万元至5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微伤的,根据受伤程度颁发1万元至3万元抚恤奖金。情节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

  (三)对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颁发3000元至1万元抚恤奖金,情节特别突出的,酌情增加。

  第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

  (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支出。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所需经费实施专项管理,从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支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包括募捐收入、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后,抄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符合《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举荐。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一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一并垫付丧葬费。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法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第十四条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十五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奖励、保障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撤销相关决定,收回相关证书,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等资金和相关物质奖励,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积分落户、助学升学、住房优待、就业援助、社会救助、医疗救治、抚恤补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办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解读:《番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稿)》政策解读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