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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03-25 08:12: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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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6〕1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番办发〔2015〕2号),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简称区城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市下放的非跨区燃气经营许可。

2.市下放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市下放的临时性户外宣传品行政审批。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城管局。

2.将原区建设局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城管局。

3.将原市规划局番禺分局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规划管理的职责划入区城管局。

4.将原市规划局番禺分局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罚职责划入区城管局。

5.将原市规划局番禺分局的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职责划入区城管局。

6.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的林权登记职责划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7.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审批许可职责划入区交通局。

8.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承担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我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报市容环卫、燃气管理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路灯专项资金,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以及城市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四)负责对全区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实施管理;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城市容貌的综合整治;负责全区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协调、监督、考核镇、街和区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全区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垃圾终处理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管;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

(八)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对工程变更、技术改造等实施审查、审批;对各镇、街垃圾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实施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市容环卫、燃气行业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和维护。

(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统筹管理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十)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负责临时户外宣传品的审批管理;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指导并参与跨镇、街执法;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和违法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管。

(十三)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

(十四)负责全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的增设、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路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纳入公共照明管理系统的各镇、街路灯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路灯、景观照明新光源等绿色照明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路灯节能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广州市制定的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等)保洁标准,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六)负责全区林业和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节点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及林业和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

(十七)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监督检查;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调查、统计、监测。

(十八)负责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相关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九)负责拟订全区湿地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二十一)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工作;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监督调处林权流转合同纠纷和权属纠纷;指导、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导林场、苗圃场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违法案件查处、森林防扑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区城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及重大执法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的组织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应急、人民防空等工作;负责信息化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研判城市管理舆情信息;组织城市管理重大研讨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宣传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社会宣传活动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公务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及停车场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管理扣押物品仓库和协助行政执法科处理扣押物品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科。

负责重大执法事项联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年度工作要点及中、长期业务工作规划;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审批、会审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信息系统业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的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负责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归档工作;负责各类执法文书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扣押物品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实施情况;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编制执法操作规范,统一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文书;负责政务公开中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组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换发工作;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四)审批管理科。

承担本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收集、分发、组织办理本局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相关批文的审发工作;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平台日常管理及区政务中心本局窗口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办证窗口服务内容、办事程序、运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和解释工作;负责拟订采购政策、制度;承担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招标文件;负责建立招标代理库并选取招标代理;负责招标合同的监督执行;牵头处理招标项目中产生的投诉、质疑。

(五)市容环卫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环卫设施管理、保养和维护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组织监督、检查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监督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指导机团单位、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的保洁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含死禽畜、变质肉类和粪便处理)工作;承办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上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和指导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及升级改造;负责环卫工人队伍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联系与指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工作;负责联系环卫行业工会联合会和环卫行业协会。

(六)分类管理科(挂区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区垃圾分类规定及管理制度;拟订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全区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处理工作;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的立项、选址、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及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工作;负责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日常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培训,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合格社区、示范机团单位、示范学校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及组织、指导、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四进”(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推广工作;协调全区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

(七)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对纳入公共照明系统管理的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编制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纳入公共照明管理系统的各镇、街路灯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及设备城建档案建立、移交接收与管理;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统一使用,落实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措施,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灯具;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照明项目的用电申请和监管;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电费的审核和支付;负责区内公园(广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区属公园(广场)的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公园(广场)、景区管理行政许可的前期审核工作。

(八)城市管理科。

参与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调研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整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整治项目的综合协调、进度控制,组织整治项目的绩效评价;组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巡检、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评;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参与大型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负责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受理燃气行政许可项目初审、备案及事后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燃气稳定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管;负责燃气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管;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临时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负责对城市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检查和市容环境卫生“双竞赛”考评的迎检工作;指导协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九)营林绿化管理科(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编制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分改造、退耕还林、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防护林、湿地、生态公益林和园林绿化的建设;指导园林绿化的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商品林培育和监督管理营造林工程项目;组织、指导林业、园林绿化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政许可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的审核;指导、监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负责绿地认种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工程及环境布置;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编制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区属公园(广场)、景区设计方案;负责花园式(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等创建评比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林政管理科。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与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前期审核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负责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工作,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调处山林纠纷;指导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负责森林公园(区属林场)、湿地公园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木材加工、木材市场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行政许可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林政执法、园林绿化执法等工作;负责绿道网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

(十一)查违督导科。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重点工作情况,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组织查控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的巡查和督办,督促各镇、街和各责任单位依法履职、落实违法建设查控工作任务;指导、协调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指导、协调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考评;督办、验收上级下达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任务指标;督促、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信息共享。

(十二)组织人事科(挂监察室牌子)。

负责党工委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党务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党建、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教育管理;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协助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负责受理对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干部职工的吸收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辞职、辞退、回避、交流、挂职、请销假、外出请示报告、出入境、职称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档案、扶贫、劳动保障、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工号工作证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内部宣传工作;配合政策法规科组织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建设培训和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活动的组织协调。

(十三)装备财务科。

负责本部门资金、资产、装备器材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和会计报表工作,办理会计事项;负责房产、办公设施、设备、执法装备、公务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管理和实施等工作;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负责配合审批管理科开展招标工作;负责部门经费、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及城建固定资产投资、城市维护费预决算的编报;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核销工作,统计罚没收入收缴款情况;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

四、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一)直属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设5个直属机构: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机动中队、督察中队、女子特勤中队。

(二)派出机构。

按照“一街(镇)一执法队”的原则,设16个派出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区分局XX街(镇)执法队。

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五、人员编制

(一)区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8名。

行政执法专项机动编制18名。

(二)区城管局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4名。其中教导员5名、队长5名、副队长5名。

(三)区城管局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99名。其中教导员16名、队长16名、副队长18名。

六、其他事项

(一)区城管局挂广州市番禺区林业和园林局(简称区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区分局(简称区城管执法分局)牌子。

(二)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时,以区城管执法分局名义行使职权。各街(镇)执法队的管理体制仍按番编〔2011〕8号文精神执行。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11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四)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区城管局的纪检监察组,其机构编制事宜按《关于调整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组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番编〔2015〕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原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所属事业单位由区城管局管理。相关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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