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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1-04-28 06:48: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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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番禺区 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幸福广州,围绕确保“十二五”期间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和我区今年落实筹集 4000套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 2011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一) 2011年4000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分解情况。
1、廉租住房 78套。
泰安园安置区首期 78套为待建,位于市桥街西坊区解放路20-22号,用地面积8452㎡(包含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4680㎡(含地下车库 )。计划2011年6月启动建设工作,2012年底底竣工。
项目业主:区土地开发中心。
2、公共租赁住房 1581套。
1)广汽生活区1号公寓330套为已建,位于化龙镇复甦村东部快线以西、金山大道以北路段,用地面积 3725㎡(不含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21521㎡。 2010年10月30日已竣工。
项目业主:区住房保障办。
2)广汽生活区2号公寓446套(暂定)为待建,位于化龙镇复甦村东部快线以西、金山大道以北路段,用地面积2981㎡(不含公建配套,暂定),建筑面积26417㎡(暂定)。计划 2011年10月底启动建设工作,2012年10月竣工。
项目业主:区住房保障办。
3)大学城教师公寓805套(暂定)为待建,位于小谷围岛大学城中心区南部DS0701地块和北部DN0502地块,其中南部DS0701地块用地面积13076㎡、建筑面积约 36800㎡,北部DN0502地块用地面积 9302㎡、建筑面积约26000㎡。计划 2011年5月底启动建设工作,2012年10月竣工。
项目业主:区住房保障办。
3、拆迁安置房 2091套。
1)市桥盛泰花园256套为已建,位于市桥街,用地面积13567.9平方米,建筑面积39367平方米。
项目业主:区土地开发中心。
2)大岗新联新村安置区220套为已建,位于大岗镇,住宅建筑面积25003.9平方米(不含公建配套)。
项目业主:大岗镇政府。
3)石基镇海愉苑安置区55套为已建,位于石基镇,住宅建筑面积6150平方米(不含公建配套)。
项目业主:石基镇政府。
4)桥南街安置区102套为已建,位于桥南街,住宅建筑面积12360平方米(不含公建配套)。
项目业主:桥南街道办事处。
5)石楼镇南派村安置区48套为已建,位于石楼镇,住宅建筑面积4320平方米(不含公建配套)。
项目业主:石楼镇政府。
6)石楼镇裕丰新村安置区304套为已建,位于石楼镇,住宅建筑面积34080平方米(不含公建配套)。
项目业主:石楼镇政府。
7)南景园安置区东园102套为在建,位于桥南街南华路以北,总用地面积30013㎡,总建筑面积77815㎡。开工时间 2009年9月,计划2011年8月竣工。
项目业主:区土地开发中心。
8)泰安园安置区首期80套为待建,位于市桥街西坊区解放路20-22号,用地面积8452.3㎡(含廉租住房),建筑面积7083㎡。计划 2011年6月启动建设工作,2012年底竣工。
项目业主:区土地开发中心。
9)南景园安置区西园一期196套为待建,位于桥南街南华路以北,住宅建筑面积18049平方米(不含公建配套)。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9月,2013年初竣工。
项目业主:区土地开发中心。
10)康裕南园安置区413套为待建,位于繁华路和西环路交界(原依力制衣厂用地),总用地面积1387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374平方米。计划2011年10月底启动建设工作,建设工期18个月。
项目业主:区土地开发中心。
11)石楼清怡居一期315套为待建,净用地面积17486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31439㎡。 2011年10月开工,计划2012年12月底竣工。
项目业主:石楼镇政府。
4、限价房 250套。
大龙街喜盈·水月轩 250套为待建,用地面积658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769平方米。2010年12月底已签土地出让协议,计划2012年1月开工,2015年初竣工。
项目业主:广州市盈创兴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 2011年预备住房保障项目。
北海新社区项目 1339套(暂定)为待建,用地面积30556平方米。
项目业主:待土地招拍后确定。
预备住房保障项目有条件的应争取今年动工。
二、建立绿色通道,加快行政审批
     (一)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纳入预计划或正式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报批资料经区住房保障办初审后,加盖“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工程”章,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窗口优先收件,在行政审批时,一次性提出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各项目业主也应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按审批意见一次性完善报审方案(牵头单位:区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项目业主)。
    (二)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会审制度。对于前置条件较多、关联程度紧密或前置条件尚在报批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并联审批,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各部门按职能出具相关办理中证明;或由区住房保障办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审,加快审批进度(牵头单位:区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三)简化土地储备业务流程。简化、优化住房保障土地储备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批后实施、征地结案、房屋征收结案及核发、变更、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手续办理流程。删除用地预审中需先由街、镇出具初审意见的步骤;出具权属汇总表步骤前置,各权属地类调查情况同步办理;简化区、市级审核上报一年一批次计划的步骤;将社保、征收方案报审和“一书三方案”报审的部分步骤并行开展;出具批后实施缴款通知的步骤前置,和批后实施通知、征收土地公告一起出具;审批权限不在区本级的,应提前准备,主动协调(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分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保障办、番禺规划分局、各有关职能部门)。
    (四)简化规划报建业务流程。简化、优化用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建筑单体方案等项目有关手续办理流程,加强事前服务指导工作,提前介入用地和规划各个环节的手续办理,并按职能出具办理中证明;审批权限不在区本级的,应提前准备,主动协调市规划局(牵头单位:番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五)简化基坑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和施工许可业务流程。对于已经进入规划报建和环评、民防、消防等专业报建环节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项目业主做出具体承诺后,提前组织基坑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技术评审,通过基坑设计审查后,允许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先行招标,允许± 0.00以下主体工程先行招标和施工,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实行先批后补(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保障办和项目建设单位)。
    (六)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参建单位推荐名录。综合考虑企业业绩、技术力量、诚信排名等因素,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参建单位推荐名录,各建设业主在确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参建单位时可择优参考,被推荐单位可在其资质范围内优先安排承接工程任务(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保障办)。
    (七)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工前参建单位。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前的服务类参建单位(含代建、勘查、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开工前专业施工单位,招标人可以采取结合参建单位推荐名录,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住房保障办)。
    (八)加快项目概算编制和评审。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概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编制要求,及时组织评审;各建设业主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时,与初步设计审查同步进入评审程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建设总概算即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办和各建设单位)。
    三、加强工程监管,加快建设进度
    (一)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机构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保障办、各建设单位)。
    (二)制定倒排工期计划。各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目标工期和要求,制定倒排工期计划和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要求,做到目标、任务和要求到岗、到人、到位(牵头单位:区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目业主和各建设单位)。
    (三)加强组织实施。各项目业主、参建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纳入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把施工企业准入关,严把材料进场关,严把现场施工管理关;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扣紧合同、项目招标、工程签证等环节,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杜绝“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发生(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保障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目业主)。
四、落实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计划
    (一)各项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计划。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现状的调查研究,规划选址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道路、教育、医疗、卫生、消防以及供电、供水、排污、雨水、电信管网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计划(牵头单位:番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保障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目业主)。
    (二)规范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设施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红线内与红线外、计划内与计划外配套设施建设内容、设置标准和建设主体,明确资金来源,规划资金管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办)。
    (三)加快推进已开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开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现状、近期建设计划进行认真清查,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落实责任主体,尽快安排建设计划。对于影响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学校、医院、市政道路、公交站点、超市、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应重点落实,尽早完善(牵头单位:番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区住房保障办、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严把准入关
在我区尚未建成廉租住房的情况下,继续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在房地产市场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区住房保障办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新增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工作,严把准入关,加强年审工作,严格执行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区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土地储备,确保土地供应
建立“区镇(街)联动、以镇为主”的住房保障土地储备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明确区、镇(街)土地储备的项目范围、责任分工、技术指引等工作内容,充分发挥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住房保障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区土地开发中心;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分局、番禺规划分局、区住房保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制定工作计划,规划新社区建设
各镇(街)规划建设一个新社区,制定解决保障房、农村建房难、危破房改造、安置房等工作计划(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国土房管分局、番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国资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番禺供电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基建办、区城改办、区住房保障办)。
(一)结合我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各镇(街)规划建设一个新社区是建设宜居城市“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更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一理念的切实体现,将该项工作与推进名镇名村建设结合,统一规划建设新社区。
(二)优化我区建设用地布局,以相关产业为主,整合农村村庄用地,适当布局相适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分布零散、规模较小的村庄,鼓励通过改造、迁村并点、集中布局流转等方式,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
(三)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解决“一户一宅”问题,建设保障型农村新社区,以农村宅基地指标抵扣和以建设成本价购买社区公寓住宅。
八、“三旧”改造,保障用地供应
结合我区“三旧”改造的政策,利用“三旧”资源保障用地供应。进一步加强与国有企业的沟通,加大对旧厂房用地征收工作的力度。按先有证后无证、先“三旧”后新增、先镇属后私有和“成熟一宗、建设一宗”的原则,适时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区城改办;配合单位:区国资局、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推进小区配建公租房、限价房
商品住宅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双竞双限”建设限价房。在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后,按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设置。(牵头单位:区土地开发中心;配合单位: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住房保障办)
为加快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散安置城镇低收入家庭,在商品住宅用地招拍挂时,根据我区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况设置配建保障房的条件。
十、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共建保障房
积极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制订《广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保障性住房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促进社会力量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利用自有用地或村集体用地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成的住房既可以自有自管,也可以无偿移交政府或由政府收购。以达到“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发展多渠道、多元化、分层次解决各阶层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机制”的工作目标(牵头单位:区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区国资局、番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组织保障
(一)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对 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即区直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府的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由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状,将今年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细化,实行年度统一考评(牵头单位:区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健全完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办)。进一步充实加强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发挥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职能,强化协调力度、效率和效能。区领导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审议、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需协调的重大事项,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住房保障行政审批和沟通协调工作,并明确具体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建立联络员制度。区住房保障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处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牵头单位:区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编制规划计划。制定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竣工套数(面积)和投资安排、土地供应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住房保障办;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健全组织机构。根据穗编办〔 2009〕154号、穗编办〔2010〕14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区级政府和各镇、街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报、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区政府;配合单位:区编办、区国土房管分局、区住房保障办)。
(五)建立问责机制。各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察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区监察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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