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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4-23 07:26: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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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和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继续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继续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

 

区财政局  区物价局  区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34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的要求,结合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番发〔200616号)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及区政府办公室《批转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番禺区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番府办〔200547号)“涉渔收费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继续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和调整的范围

本次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的范围:凡具有番禺区户籍的、从事捕捞渔业的渔民,使用在番禺区登记的渔业船舶参与生产时,所应缴纳的一切费用。

二、基本原则

本次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以“适当减免合法合理收费,逐渐实现渔民生产‘零负担’”为原则,通过“清、减、免、补”等方式,切实减轻全区捕捞渔民的负担。

三、保留的涉渔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一)保留的涉渔收费项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船舶港务费、无线电频率占用率、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及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费。

(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34号)所定标准征收。

四、配套措施

(一)为贯彻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农村政策,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区政府通过对保留的涉渔收费项目以“先征后补”方式,对渔民实行减负。即先由规费执收单位——区海洋与渔业局及番禺渔港监督按规定向渔民征收涉渔收费后,由区财政按实收金额补助给渔民。具体操作方法:

1、区海洋与渔业局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将经核实的渔业规费收取情况明细表(见附表)及规费收取凭据复印件报区财政局,并抄送所在镇级财政部门。

2、区财政局负责核准区海洋与渔业局每季度上报的规费收取情况明细表及规费收取凭据复印件,按规费收取实际安排资金全额拨付给镇级财政。

3、镇级财政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到该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把专项资金如数拨付给渔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发放。

4、渔民凭本人身份证、缴交的规费凭据、船舶登记证书前往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发放点登记领取。

5、镇财政按季度向区财政上报补助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区财政局、区海洋与渔业局要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6、本“先征后补”办法一定3年,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在清理各项涉渔收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涉渔收费公示制度。区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规费计征部门统一清理免征涉渔收费项目,并将清理后的涉渔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渔民收取公布项目以外的任何涉渔收费以及超标准收费。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本次清理涉渔收费措施落到实处。

(三)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34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5127号)的精神,除国家规定依照捕捞许可证发放权限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保留的涉渔收费收入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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