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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03-11 05:04: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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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节是群众祭祖高峰期,亦是森林火灾高发期,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及早安排部署,严格值班制度,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各项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三、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清明节期间(4月1日至5月5日)禁售烟花炮竹,禁止在山上燃放烟花炮竹、烧香烛、纸钱及各类违禁祭品。城管(林业)、公安、民政、安监、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各镇(街)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检查监督,做到见烟查,违章罚,坚决把山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切实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材的维修和保养,消防部门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尤其是森林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力以赴,坚决打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攻坚战。

    五、加强应急处置力度。一旦发生山火,属地镇(街)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和组织扑救,并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要注意做好扑火安全工作,不要动员老、弱、病、残、学生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上山扑火。山火发生后,一定要查明起火原因,依法处理肇事者。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一О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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