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批办)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五月十三日
番禺区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区共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三轮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17项(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217项;属上级行政机关审批事项109项;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事项97项;取消行政审批70项;改变管理方式,转移到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事项2项;合并22项),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办事效率不高等。这些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9〕19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我区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改革,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离,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以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努力实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达到方便申请人的目的;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并联审批等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组织保障
区政府组成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审改联席会议),由龚红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政府办陈健华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审批办主任梁伟成同志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法制办、区信息办、区审批办负责人组成。区审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设在区审批办内,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
(一)清理审批事项。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府直属职能部门开展现有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协调跨部门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实施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拟制我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目录,提交区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这项工作由区法制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编办实施。
(二)优化审批流程。以2009年我区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为依据,理清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制定我区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区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建立我区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跨部门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这项工作由区审批办牵头实施。
(三)行政审批监督。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我区对审批行为实行监督制约的规定,提交区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这项工作由区监察局牵头实施。
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区府直属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或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区审改办要加强与各镇、街及区府直属有审批职能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各镇、街及区府直属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审改办的工作,按照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划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 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直未实施的许可事项,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由区审改办向区政府提出取消或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区审改办向区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 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与我区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已经不适应我区实际管理需要的,由区审改办向区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项目。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项目,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项目,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区审改办向区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凡是确定为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项目,禁止改为事前备案。
(二)争取扩大我区政府管理权限。
区审改办要加强与市审改办工作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更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我区,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扩大我区政府管理权限。
(三)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列入我区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实行审批、备案“零收费”制度;凡未列入我区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
(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科学合理地再造行政审批程序。以区政府同意且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区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和责任;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技术规范。对于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要求审批机关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现象。
2、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以及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的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公众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成本,到2010年底,实现我区网上办理审批业务率达到80%。完善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1、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扩大电子监察范围,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功能作用,各部门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
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区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至5月)。区政府对我区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对各镇、街及区府直属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清理阶段(2009年5月至6月)。各镇、街及区府直属有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职能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见及目录,于
(三)审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至7月)。区审改办根据各镇、街及区府直属有审批职能的部门的清理情况及市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提出本级保留、取消、调整、转移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区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于
(四)向社会公布阶段(2009年8月至9月)。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2009年我区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上公布。
(五)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体系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区审改办以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区保留、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镇、街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系的规定提交区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六)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2月)。全面回顾本次审改工作,总结经验,召开总结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