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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09-25 22:3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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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0〕6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099号),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挂广州市番禺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职责(除以下职责: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涉水管理的职责,城市道路(非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

(二)将原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除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

(三)将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

(四)将原区农业局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区植树造林,指导镇、村园林绿化建设的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

(五)将原区林果管理办公室的林业和园林绿化管理职责(除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等相关职责)划入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拟订城市管理维护费、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路灯专项资金,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以及城市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与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实施广州市制定的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等)保洁标准,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的审批许可。

(七)负责制定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燃气行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八)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监管;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十)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路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路灯、景观照明新光源等绿色照明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路灯节能、光污染控制等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各有关单位;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和健康城市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承办创建文明城区相关事宜

(十三)负责全区林业和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节点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及林业和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

(十四)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监督检查;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调查、统计、监测。

(十五)负责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相关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湿地规划,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林权登记管理;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工作;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场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违法案件查处、森林防扑火工作。

(十九)组织制定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督办、对外联络、接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应急、地方志、年鉴、信息、工作简报、统计等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综合性重要文稿;负责局对外政务窗口的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部门经费、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及城建固定资产投资、城市维护费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市容环卫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环卫设施管理、保养和维护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监督、检查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监督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指导机团单位、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的保洁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生活垃圾收运工作;承办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核上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城市改造规划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负责环卫工人队伍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联系环卫行业协会;负责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进行管理。

(三)分类管理科(挂区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修编实施《番禺区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规划》;负责有关垃圾分类、处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生活垃圾处理(含死禽畜、变质肉类和粪便处理)工作;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的立项、选址、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及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工作。

(四)爱国卫生管理科(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组织指导国家、省、市级卫生村(镇、街道)和星级卫生街道的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卫生模范单位、卫生先进单位、卫生达标单位等爱国卫生竞赛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健康城市工作;指导和开展农村改厕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爱卫宣传工作;参与重大灾情、疫情、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防范行动;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市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参与大型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负责受理燃气行政许可项目初审和备案及事后监管;负责燃气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燃气稳定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管;负责燃气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路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镇(街道)路灯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路灯、景观照明新光源等绿色照明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路灯节能、光污染控制等工作;负责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负责灯光夜市的管理工作;负责迎春花市的筹备和管理工作。

(六)城市管理科。

参与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调研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重大问题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整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综合整治项目的综合协调、进度控制;实施应急调度、快速处置行动的指挥协调;组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巡检、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评;负责城市综合整治项目的绩效评价;负责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管;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负责对城市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检查和市容环境卫生“双竞赛”考评的迎检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林政管理科。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与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权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负责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工作,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调处山林纠纷;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木材加工、木材市场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和科普教育、林政执法等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

(八)公园管理科。

编制公园(广场)、森林公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公园(广场)的建设、养护、保护、应急抢险等监督管理;负责公园(广场)、景区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区属林场(森林公园)业务管理;审核区属公园(广场)、景区设计方案;负责市政公园(广场)和区属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花园式(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等创建评比工作。

(九)营林绿化管理科(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编制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分改造、退耕还林、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防护林、湿地、生态公益林和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商品林培育和监督管理营造林工程项目;组织、指导林业、园林绿化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许可;负责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的审核;指导、监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负责绿地认种、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工程及环境布置;负责绿道网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组织人事科(挂党工委办公室、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

负责局党工委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党务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人事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扶贫、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维稳综治、保卫、考核、奖惩和工、青、妇、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普法工作;负责对本系统人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协助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负责受理对本系统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城市管理、林业园林绿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采购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专职纪工委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相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除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外)、原区林果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管理。

(三)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划归区水务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附件

区城市管理局(挂区林业和园林局牌子)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类别

 

名称

行政

编制

领导职数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

备注

正职

副职

 

36

4

 

 

 

 

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

 

 

 

 

 

 

 

 

 

 

 

 

 

 

 

“组织人事科” 3名行政编制中含专职纪工委副书记1名(为本部门中层正职级别)。

部门

领导

小 计

5

 

 

4

4

1

3

 

党工委

1

1

 

 

 

内设

小 计

31

4

办公室

2

2

1

1

4

市容环卫管理科

3

1

1

 

 

分类管理科(挂区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3

1

1

 

 

爱国卫生管理科(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4

2

1

1

 

公用事业管理科

3

1

1

 

 

城市管理科

4

2

1

1

 

林政管理科

3

1

1

 

 

公园管理科

2

1

1

 

 

营林绿化管理科(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4

2

1

1

 

组织人事科(挂党工委办公室、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

3

2

1

1

 

说明

1、  领导职数兼职等在备注中说明(领导兼职的只计1名职数)。

2、  “其他”指本部门职能科室以外的机构或其他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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