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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08-10 00:52: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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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0〕5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099号),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三)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划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对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站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工作的监管职责。

(七)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妇幼保健综合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指导各镇(街道)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四)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区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组织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区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十一)组织制定医学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三)组织指导全区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负责卫生统计和卫生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卫生系统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新闻信息、政务公开、信访、外事、侨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接待、后勤等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拟订卫生发展政策和卫生改革方案;负责卫生工作重大会议的文件起草;组织起草、审查、管理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系统普法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编制卫生部门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监管价格执行情况;审核各医疗卫生单位经济分配方案;指导卫生系统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基本建设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负责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自有资金、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卫生系统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卫生系统各单位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系统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及反恐怖工作。

(二)医政科(与中医科合署)。

组织编制与实施卫生(含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拟订医疗机构、急救医疗网络系统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综合性调研,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设置、校验及变更管理,核准医师及护士执业注册、变更;负责医疗卫生统计和死因统计;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组织查处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拟订农村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监督落实医护人员执业行为、服务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医疗护理质量、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临床用血和药事管理;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协调全区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的配置审核呈批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协调区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拟定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协调卫生科技人员进修学习;指导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拟订医疗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等医疗救治紧急处置;指导120指挥中心开展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的组织工作;负责征兵体检的组织工作;指导区医学会、区中医药学会、区护理学会、区乡村医生协会工作。

(三)预防保健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实施法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学生常见病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计划,组织对上述疾病综合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统筹协调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负责相关考核、评价工作;组织直属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食品安全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常态管理及镇级初级卫生保健达标的验收工作;拟订妇幼卫生的政策措施、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意见,拟订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组织筹集,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协调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各级政府和社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投入。

(五)组织人事科(挂监察室牌子)。

负责卫生系统的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区属和各街道辖区内公立医院(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牵头与各镇党委对镇辖区内公立医院(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任免;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和医疗卫生单位副处以上离退休人员管理,指导医疗卫生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报名、考试、评审(认定)及聘任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管理优秀科技人才队伍;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干部保健政策,协调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康复疗养工作;承担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对卫生系统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反腐倡廉教育和监督;指导卫生系统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知识分子等工作;承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备案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1;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区卫生局负责拟订有关职业卫生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和监督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区卫生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附件

区卫生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类别

 

名称

行政

编制

领导职数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

备注

正职

副职

 

19

2

 

 

 

 

 

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

 

 

 

 

 

 

 

 

 

 

 “组织人事科”(挂监察室牌子)3名行政编制中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为本部门中层正职级别)。

部门

领导

小 计

5

5

2

3

 

行 政

4

4

1

3

 

党 委

1

1

1

 

 

内设

小 计

14

2

办公室

2

2

1

1

2

医政科

(与中医科合署)

4

2

1

1

 

预防保健科

(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2

1

1

 

 

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3

1

1

 

 

组织人事科

(挂监察室牌子)

3

2

1

1

 

 

 

 

 

 

 

 

 

 

 

 

 

 

 

 

 

 

 

 

 

 

 

 

 

其他

小 计

 

 

 

 

 

 

 

 

 

 

 

 

 

 

 

 

 

说明

1、  领导职数兼职等在备注中说明(领导兼职的只计1名职数)。

2、  “其他”指本部门职能科室以外的机构或其他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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