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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1-04-02 07:00: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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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1〕1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
提案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和方法
考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数量和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结合为原则,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实际。
考评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被考评单位为当年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单位。考评方法是每个承办单位以100分为基础分,根据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情况、办理数量、答复质量、沟通工作、办理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加、减分,每年总结一次考评结果,对考评分数位于前列的单位和个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考评分数低于10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评项目与评分
(一)组织领导
1 、没有建立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制度的,减5分。
2 、没有指定领导分管的,减3分。
3 、没有指定部门负责的,减3分。
4 、没有指定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的,减3分。
(二)办理责任落实情况
5 、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办理部门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和退回交办单位的,每件超过1天减2分。
6 、对交办的建议、提案无充分理由、经交办单位协调并经区政府领导批示后仍推诿不办的,每件减5分。
7 、接待建议人或提案人视察检查或咨询时态度不好,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减10分。
8 、主办超过5件(含5件)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没有选取1件或以上有代表性、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办理件并由主要领导督办的,减5分。
(三)办理数量
9 、主办人大重点建议案每件加15分,会办每件加5分。
10 、主办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和主席会议建议案每件加15分,会办每件加5分。
11 、主办建议或提案的,每件加4分,会办每件加2分。
(四)答复时间和质量
12 、会办单位意见针对性不强、理由依据不够充分或对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问题但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受到主办单位投诉并经查实的,每件减5分。
13 、会办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会办意见,受到主办单位投诉并经查实的,每件减5分。
14 、主办单位的答复文件出现格式错误的,每件减3分。
15 、主办单位的答复文件出现内容错误的(包括法规政策引用不当、内容表述不明确、对提出的问题解释不清楚、建议或提案人名称、称谓有错漏、错误和错别字过多等),每件减5分。
16 、主办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交办单位且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经批准的,每件超过1天减2分。
17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答复稿(代拟稿)的,主办单位每件减5分,会办单位每件减3分。
18 、代区政府草拟报送市交办的建议提案答复文稿,内容过于简单空洞、质量较差,经领导审核后需退回重拟的,每件减5分。
(五)沟通工作
19 、承办单位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进行座谈等见面沟通工作的(收到反馈不满意的意见再安排的除外),每次(以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的书面通知为准)加10分;5件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合并座谈的加15分。
20 、主办单位没有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沟通包括电话、座谈等形式),减3分。
21 、主办单位办理过程中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没有组织协调解决的,减3分。
(六)办理效果
22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办单位加5分,会办单位加3分。
23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并逐步解决或建议被采纳的,主办单位加3分,会办单位加2分。
24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主办单位每件加5分,会办单位每件加3分;收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没有主动与建议人和提案人沟通的,对责任单位每件减5分。
25 、答复文件中承诺的事项,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投诉或经检查发现落实工作做得不好,属于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减10分;属于会办单位责任的,会办单位每件减10分,主办单位每件减5分。
26 、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按质量、期限等要求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的,加10分,否则,减10分。
 
附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自评表
 
 
 
 

附件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自评表

 

承办单位:(盖章)

考核项目

评分点

自评分

考评分

(一)组织领导

1、没有建立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制度的,减5分。

 

 

2、没有指定领导分管的,减3分。

 

 

3、没有指定部门负责的,减3分。

 

 

4、没有指定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的,减3分。

 

 

(二)办理责任落实情况

5、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办理部门有异

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和退回交办单

位的,每件超过1天减2分。

 

 

6、对交办的建议、提案无充分理由、经交办单位协调

并经区政府领导批示后仍推诿不办的,每件减5分。

 

 

7、接待建议人或提案人视察检查或咨询时态度不好,

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减10分。

 

 

8、主办超过5件(含5件)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没

有选取1件或以上有代表性、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

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办理件并由主要领导督办的,减5

分。

 

 

(三)办理数量

9、主办人大重点建议案每件加15分,会办每件加5分。

 

 

10、主办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和主席会议建议案每件加

15分,会办每件加5分。

 

 

11、主办建议或提案的,每件加4分,会办每件加2分。

 

 

(四)答复时间和质量

12、会办单位意见针对性不强、理由依据不够充分或对

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问题但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受到

主办单位投诉并经查实的,每件减5分。

 

 

13、会办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会办意见,受到主

办单位投诉并经查实的,每件减5分。

 

 

14、主办单位的答复文件出现格式错误的,每件减3分。

 

 

15、主办单位的答复文件出现内容错误的(包括法规政

策引用不当、内容表述不明确、对提出的问题解释

不清楚、建议或提案人名称、称谓有错漏、错误和

错别字过多等),每件减5分。

 

 

16、主办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交办单

位且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经批准的,每件超

1天减2分。

 

 

17、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答复稿

(代拟稿)的,主办单位每件减5分,会办单位每

件减3分。

 

 

18、代区政府草拟报送市交办的建议提案答复文稿,内

容过于简单空洞、质量较差,经领导审核后需退回

重拟的,每件减5分。

 

 

(五)沟通工作

19、承办单位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进行座谈等见面沟

通工作的(收到反馈不满意的意见再安排的除外),

每次(以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的书面通知为准)加10

分;5件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合并座谈的

15分。

 

 

20、主办单位没有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沟通包括电

话、座谈等形式),减3分。

 

 

21、主办单位办理过程中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

办单位没有组织协调解决的,减3分。

 

 

(六)办理效果

22、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办

单位加5分,会办单位加3分。

 

 

23、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并逐步解决或建议

被采纳的,主办单位加3分,会办单位加2分。

 

 

24、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

意的,主办单位每件加5分,会办单位每件加3分;

收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没

有主动与建议人和提案人沟通的,对责任单位每件

5分。

 

 

25、答复文件中承诺的事项,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投

诉或经检查发现落实工作做得不好,属于主办单位

责任的,每件减10分;属于会办单位责任的,会办

单位每件减10分,主办单位每件减5分。

 

 

26、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按质量、期限等要求提交书

面总结报告的,加10分,否则,减10分。

 

 

 

自评分:                               考评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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