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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0-10-09 04:33: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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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0〕7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099号),设立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华侨、港澳同胞与本区公民结婚登记的职责划归市民政局。

(三)增加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助职责,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救助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职责。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四)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七)负责全区街(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镇(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行政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八)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初审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承担民政事业费和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组织指导本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接待、外事、信息、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起草重要文稿,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局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审计工作;承担本级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维稳综治、信访、机构编制、宣传、理论学习、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武装、侨务、统战、党群等工作。

(二)安置办公室(与优抚科合署,挂区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副处级)。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报批和抚恤金发放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间)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五老人员”的补助、优待工作和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支援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双拥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宣传、培养、推广双拥共建典型;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和双拥创建评比命名表彰活动;组织、指导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双拥工作;协调驻军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办理或接待军人和群众有关双拥政策和军政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会福利救灾救济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办灾情信息核查、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产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区社会救助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的相关救助政策。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组织指导本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科(与区划地名办公室合署,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依法落实和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工作改进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及村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直选和村委会成员补选、辞职、罢免等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协助镇(街)开展对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镇(街)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的镇(街)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整、勘定、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初审和日常管理,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维护以及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科。

负责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居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政策、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协调社区服务信息化工作;提出全区性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管理服务建议,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经费和人员编制保障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和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社区干部的聘用、管理、考核、福利待遇等相关政策;负责指导“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工作;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建立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及运作机制;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和考核;培育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贯彻执行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服务及考核评估的指导标准;指导、协调区属有关单位、镇、街道开展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六)社会事务科。

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文明婚俗和殡葬改革;监督指导婚姻登记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员资格考核的组织、审核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科(挂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市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民间组织的投诉举报、信访;协助行业协会及无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安置办公室副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一)撤销事业单位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其配备的事业编制4名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区民政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附件

区民政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类别

名称

行政

编制

领导职数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

备注

正职

副职

 

20

4

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办公室”2名行政编制中含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为本部门中层正职级别)。

部门

领导

小 计

4

行 政

3

3

1

2

党 委

1

1

内设

小 计

16

2

办公室

(挂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牌子)

2

2

1

1

2

安置办公室

(与优抚科合署,挂区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副处级)。

4

2

1

1

社会福利救灾救济科

2

1

1

基层政权建设科

(与区划地名办公室合署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2

1

1

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科

2

1

1

社会事务科

2

1

1

民间组织管理科

(挂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2

1

1

说明

1、  领导职数兼职等在备注中说明(领导兼职的只计1名职数)。

2、  “其他”指本部门职能科室以外的机构或其他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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