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10〕7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09〕9号),设立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区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标准的执行,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通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核发、换证、变更、撤销工作。 (六)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组织指导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统计、保密、信访、综治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与政策法规有关的工作;负责经费收支预决算、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职称、计划生育、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青、妇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协调科。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工作;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收集上报本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 (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实施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核发、换证、变更、撤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稽查科。 负责查处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核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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