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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2-10 00:20: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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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发〔2009〕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精神,保障我区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政府资助的经济杠杆,发挥和调动家庭成员为无定期养老待遇老人参保的积极性。

二、目标任务

200812月全面启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到2009年底,力争城镇老年居民参保率达到100%,实现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险的目标。

三、适用范围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广州市户籍满10年且目前是番禺区城镇居民户籍,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实施意见的养老保险。

本实施意见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本实施意见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四、政策措施

(一)缴费标准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老年居民,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缴费标准今后按照广州市政府公布施行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待遇水平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400元/月,其中200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支付。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今后按照广州市统一安排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三)办理参保程序

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老年居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区居住地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缴费办法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参保人可选择逐年缴费和一次性缴费,可采取银行划账、现金缴费和自助缴费的方式进行。

五、财政投入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资助部分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各占50%的比例分担。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区委、区政府已将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列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200912月底前将我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实现我区城镇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险的目标。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区政府为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决定成立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区劳动保障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以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地税局、区人事局、区信息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小组。

(三)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以及各镇(街)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协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好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地税部门负责制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办法,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各镇(街)负责免予缴费人员的审核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人员能够享受免予缴费的政府资助;人事、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人员的基本资料供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区信息办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落实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各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参保人的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区社保办负责为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广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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