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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9-02 05:04: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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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09〕6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镇(街)对照文件要求,将值班室的设立、运作情况和工作计划于9月7日(星期一)前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政府将适时对镇(街)值班室的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穗府办〔2009〕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力量,有效保障政府系统的高效运转;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我市科学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区(县级市)和单位对值班工作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落实、网络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值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值班工作是确保政府管理工作及时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值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值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值班室建设,确保政令畅通高效、突发事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各区(县级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值班室要设置专线电话,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通信设备。各区(县级市)政府的值班室要有专职干部24小时轮流值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值班室要安排专人或由本单位干部轮流值班。未设立专门值班室的单位,要安排至少1名干部24小时电话值班。要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干部充实到值班工作岗位,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水平。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关心值班人员,积极为值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加强值班工作制度建设

(一)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带班,及时掌握和处理有关信息。带班领导要随时与值班室保持联系,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畅通,及时掌握和处理有关信息,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先期处置。各区(县级市)、各单位值班室要在放假前5天,填写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2),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信息报告制度。要制订值班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流程,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规范报告内容和方式,确保按规定的时间、格式(详见附件3、4),及时、准确、全面、规范报送值班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三)值班日志登记制度。值班室要定人、定岗、定职,工作细化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值班日志登记制度,客观、准确、及时、全面记录值班期间接报、处理的有关事项,确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四)督导制度。要按照“一级督导一级”的原则,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不断提高值班工作水平。

(五)培训制度。要针对新形势对值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经常性组织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要求,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交流总结制度。要定期召集值班室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召开座谈会,及时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对值班工作进行考核。

  三、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水平

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是值班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要通过壮大突发事件基层信息报告员队伍、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和关注主流网站登载的相关信息等途径,不断拓宽信息渠道。要加强对信息的研判,充分挖掘信息的潜在价值。针对各区(县级市)、各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准确性,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从2009年9月起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详见附件5),切实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现象。

附件:1.各区(县级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节假日期间去向表(略)

2.各区(县级市)、各单位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安排表(略)

3.值班要情快报(样本)(略)

4.突发事件信息专报(样本)(略)

5.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5

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准确性,防止出现迟报、谎报或瞒报、漏报信息,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对象

通报对象: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中央、省、市领导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并要求各区(县级市)、各单位报告的信息;

(四)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

(五)本区(县级市)、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信息;

(六)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从2009年9月开始,市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特刊)形式通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前一个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市府办公厅每年1月份通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上年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四、记分方法

(一)基本分值为100分,按照加分和减分分别进行记分。所有信息报告均以书面报告为准,并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5号)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格式和时限、内容进行报告。

(二)减分事项为本办法第二点(一)至(三)项所列事项。完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不扣分;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迟报信息的,每次扣5分(确因事态紧急,先电话报告,但迟报书面报告的,扣2分),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每次扣10分,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没有及时报告扣1分,中央、省、市领导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并要求各区(县级市)、各单位报告的信息没有按时报告的扣1分,同类事件不重复扣分。

(三)加分事项为本办法第二点(四)至(六)项所列事项,每条信息加0.5分,所报信息被市应急办《值班要情快报》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采用的再加0.5分。同类信息不重复加分。每月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四)每月综合得分=100-扣分之和+加分之和;年度综合得分=每月综合得分之和÷12。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信息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准确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及时完成市应急办交办的信息报告工作。

(三)对每月信息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区(县级市)、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应急办。

每年对信息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谎报或瞒报、漏报信息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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