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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贯彻《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10-15 23:34: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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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09〕7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贯彻《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的《番禺区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施细则》、《番禺区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实施细则》、《番禺区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和《番禺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信贷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十月十二日

番禺区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

数据库实施细则

 

第一条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全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可用以了解、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经贸局和区信息办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外经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番禺海关、区工商联、区厂商会、区消委会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区金融办)内。

第四条  区金融办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区信息办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负责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运营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查询平台,形成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识别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机构的日常运营,为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整体信息数据和技术支持。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对照第九条的信息内容提供各职能范围内所掌握的企业信息,并应按照区信息办的要求定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  本着先易后难、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各镇、街推荐100-200家重点企业,作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试点企业。推荐企业须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1、属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商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对融资有迫切需要的企业。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或区政府认可需扶持的企业。

第八条  纳入数据库的重点企业名单,由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第九条  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向区信息办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1、企业的基本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

3、企业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情况和商标认定情况。4、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检验、检疫、检测情况。

5、企业年度审计、审核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情况。

6、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

7、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

8、企业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9、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

10、有关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情况。

11、有关企业的消费者投诉记录及其处理情况。

1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记录。

13有关企业违反行规行约及其处理等情况。

14、其他依法掌握的、可用于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条  被纳入数据库的重点企业也可向区信息办自行申报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  区信息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信息员,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通过密码登陆的方式,共享和提取相关企业信用信息,但应遵从保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编制预算在区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番禺区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推动与政策扶持,大力促进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全区上市公司达到3家以上。

第三条  成立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企业上市工作,成员单位由区经贸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外经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成。

区金融办负责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宣传培训以及资金奖励的受理和初审;区经贸局和区外经局负责推荐优质企业;区科技局负责建立我区企业上市资源库和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咨询平台;区财政局负责扶持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区财政对区内企业给予上市奖励资金。奖励方式和条件如下:

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分阶段给予申报上市的企业资金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奖励资金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奖励资金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成功地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可以申请第三阶段上市奖励资金100万元,同时对上市企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奖励30万元。原则上已获得扶持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等形式的直接融资,区财政按企业向金融机构直接融资金额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请资金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番禺区扶持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有关资料。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请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拟上市企业需提供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报告(第一阶段)、中国证监会受理证明(第二阶段)或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第三阶段)。

6、其他企业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直接融资合同。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企业按上述要求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区金融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集中支付。

第八条  申请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或直接融资奖励资金要全数退回区财政,同时收回对上市企业有直接重大贡献单位的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番禺区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泛、更大规模的贷款担保服务,协助我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工业企业。

第三条  区经贸局(区金融办)负责受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的申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定、划拨和管理。

第四条  为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条件和担保费用,区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对区内担保机构在2009年度内为我区中小工业企业新增的担保额,按年担保额1%的比例分别对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和对中小工业企业给予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的担保机构及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奖励的担保机构,必须是在2009年内向我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机构。

2、申请奖励的中小企业,必须是在2009年内由我区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中小工业企业。

第六条  鼓励区内担保机构配套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和业务,用以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资产少或没有相应资产抵押而得不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的问题,以满足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多样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存货质押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贷款担保、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担保、中小企业购置资产设备贷款担保、中小企业资产置换阶段性贷款担保、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贷款担保、中小企业战略转型贷款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农村住宅质押贷款担保、鱼塘成活鱼贷款担保和鱼塘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  拟申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番禺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备查)。

3、融资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协议书》(或《合同书》)。

4、贷款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书》(或《贷款协议书》)

5、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金融办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对申请的奖励、补贴金额进行核定审批,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集中支付。

第九条  担保机构和企业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及补贴资格,全数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番禺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申请表

附件

番禺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奖励、补贴申请表

 

单位(盖章) :                                   日期:      

单 位 名 称

 

法人代码

 

单 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全称

 

开户账号

 

申报企业

基本情况

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万元)

 

 

融资贷款担保

业务内容

融资贷款担保业务主要内容

担保贷款金额(万元)

 

      万元整

¥:       万元

申请奖励、补贴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奖励(万元)

担保贷款金额补贴(万元)

      万元整

¥:       万元

      万元整

¥:       万元

 

 

 

 

 

 

 

区金融办审核意见:

 

 

                                           (盖章)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注:申请报送时一式   份,并按申报资料顺序要求装订成册。

番禺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信贷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要求,支持我区企业保障出口收汇安全,促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加企业融资手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外经局负责本细则的统筹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核、支付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者机构,适用本细则:

1、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性企业。

2、纳入我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的外经贸企业。

3、在我区注册的具有代表性和行业地位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者机构,可以向区外经局申报资助或者奖励:

1、企业向国家规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

2、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银行应收账款贸易融资,并已支付利息。

3、行业协会或组织与出口信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组织10家以上在我区注册出口企业以集约投保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并已缴纳保费。

第五条  扶持标准及资金安排

1、扶持标准

1)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按规定向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最高1年资助,本区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保费总额的20%,每家企业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银行应收账款贸易融资的,给予最高110%的贴息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每家行业协会或组织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金安排

具体资助、奖励金额由区外经局和区财政局视申报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一安排。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按年度申请,申报企业或机构须于 2010115前向区外经局申报结算资助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或机构按要求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信贷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3)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内保费发票和保费付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4)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利息支付银行凭证(复印件)。

5)申请专项奖励的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信保机构合作协议(复印件)、信保机构出具的企业集约投保确认函及相关证明材料。

6)区外经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各项文件均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给区外经局审核(其中一份供区外经局自留备查,另一份由区外经局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七条  保险机构职责

保险机构于 2010110日前 将上一年度保户《实缴保费统计汇总表》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情况汇总表》报送区外经局审核。

第八条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1、区外经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2、区外经局根据保险机构报送的《实缴保费统计汇总表》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情况汇总表》,核对企业提交的保费发票、保费付款银行凭证、出口企业与银行贷款合同以及利息支付银行凭证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抄送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扶持标准规定把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保费和利息支出,按2009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区外经局和区财政局将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

1、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

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3、其他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外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试行期1年。

 

附件: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信贷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

 

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

出口信贷专项资金

拨付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______ ­___ ___

 

 

 

番禺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上年度出口 

 

经 办 人

 

  

 

  

 

财务事项

账户名:

开户行:

  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编码

 

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税务登记证号

 

工商执照登记号

 

电子信箱(E-mail

 

单位简介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1、性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2、上年度出口额:按海关统计数或者企业报关单数字汇总填写

资金拨付申请表

(保费扶持项目)

申请项目名称

 

保险执行期限

            日至           

保险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已申请省、市扶持金额(人民币元)

 

项目简介:

项目实际费用情况(人民币元)

费用项目

实际费用金额

备注

1

出口信用保险费

 

 

2

 

 

 

3

 

 

 

4

 

 

 

5

 

 

 

6

 

 

 

7

 

 

 

8

 

 

 

9

 

 

 

 

 

 

 

法人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资金拨付申请表

(贷款贴息扶持项目)

申请项目名称

 

贷款期限

      日至           

保险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贷款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贷款项目简介:

贷款实际利息支付情况(人民币元)

费用项目

实际贷款额度

实际贷款利息

备注

1

出口信用保险贷款

 

 

 

2

 

 

 

 

3

 

 

 

 

4

 

 

 

 

5

 

 

 

 

6

 

 

 

 

7

 

 

 

 

8

 

 

 

 

9

 

 

 

 

 

法人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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