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09〕4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关于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编制和批复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监督采购人采购预算的执行;审核、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各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
(二)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应明确本部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并配备政府采购专(兼)职人员;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职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采购人管理要求
(一)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专业知识。
(二)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政府采购工作措施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四)依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应当通过市场调查等途径,客观地反映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采购价格。
(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上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实施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凡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采购。
(八)项目采购需求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技术和商务条件,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商品、生产厂商,或者以供应商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不得设定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指定工程及其设备、服务的供应商。技术参数应设为一个范围值,不得设为一个固定值,不得随意提高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设置局部的地域限制,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要求一般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一倍。
(九)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
(十)参加评标现场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评标现场纪律,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意见,不得影响专家评审工作。
(十一)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及中标内容。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十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采购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
(十四)政府采购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案。
(十五)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复后方可采购。
(十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采购活动。
(十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健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十八)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