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办〔2009〕5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转发〈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07〕35号)和《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08〕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非涉密普发性公文,一般作为主动公开信息;已定密的公文,内部研究或审议、报批过程中的公文,政府内部之间征求意见类公文,内部政府信息、政府内部公文,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公文,一般作为免予公开信息;除上述规定之外的非涉密、非普发性公文,一般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从2009年8月3日起,凡是各单位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公文的,必须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并以规范的格式在请示中标注(统一标注在附注处)。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属性表述参考格式:此件为普发性公文,作为主动公开信息;此件为政府内部研究报批过程中的信息,作为免予公开信息;此件为涉及个别单位的特定信息,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四、各单位上呈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公文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依据,确定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且理由要充分。
五、区政府办对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公文的请示的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无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标注不准确的,应作退文或者商草拟单位重新确定属性。
六、公文印发后,各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公文的公开属性,及时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