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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消防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4-02-27 00:37: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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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办〔2014〕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消防工作综合考评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番禺区消防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42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番府〔2013〕1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牵头,会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通过听取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台账资料、随机抽2个人员密集场所(不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到现场查看及对镇街、社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提问和现场测试等听、查、看、问的方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镇、街自评。考核对象总结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1月20日前,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  经区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以及平安创建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表扬。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区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广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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